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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卫健委卫健系统市县两级政府部门权责清单通用指导目录事项汇总表

信息来源:秦皇岛市卫生健康委法制监督科  发布时间:2023-08-30  字体:[ ]   点击次数:91次  
  

总序号 类别及序号 项目名称及数量 备注
行政处罚 共72项
1 1 违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法规规章行为的处罚
2 2 对违反医护人员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处罚
3 3 对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处罚
4 4 对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与其他组织,投资设立非独立法人资格的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对外出租、承包医疗科室、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向出资人举办者分配或者变相分配收益的处罚
5 5 对医疗卫生机构等的医疗信息安全制度、保障措施不健全,导致医疗信息泄露,或者医疗质量管理和医疗技术管理制度、安全措施不健全的处罚
6 6 对违反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法规和处方管理规章行为的处罚
7 7 对违反医疗事故处理法规行为的处罚
8 8 对违反血液管理法律法规及规章行为的处罚
9 9 对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处罚
10 10 对违反人体器官移植管理法规行为的处罚
11 11 对未取得国家颁发的有关合格证书,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或者医学技术鉴定、施行终止妊娠手术、出具有关医学证明的处罚
12 12 对违反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规定的处罚
13 13 对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相关规定的处罚
14 14 对违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的处罚
15 15 对医疗卫生机构违反职业病防治法相关规定的处罚
16 16 对医疗卫生机构违反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规定的处罚
17 17 对医疗卫生机构违反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处罚
18 18 对放射工作单位违反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规定行为的处罚
19 19 对医疗机构违反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相关规定的处罚
20 20 对医疗卫生机构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相关规定的处罚
21 21 对医疗卫生机构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的处罚
22 22 对违反消毒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处罚
23 23 对医疗卫生机构违反艾滋病防治条例相关规定的处罚
24 24 对违反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行为的处罚
25 25 对违反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的处罚
26 26 对公共场所违反公共场所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的处罚
27 27 对学校违反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相关规定的处罚
28 28 对托幼机构违反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处罚
29 29 对违反国家和我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处罚
30 30 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处罚
31 31 对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企业违反河北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处罚
32 32 对涉水产品、消毒产品生产经营者及消毒服务机构违反卫生法律法规行为的处罚
33 33 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职责的处罚
34 34 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定行为的处罚
35 35 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违反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处罚
36 36 对违反疫苗管理法相关规定的处罚
37 37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疫苗配送单位违反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有关冷链储存、运输要求的处罚
38 38 对医疗卫生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索要、非法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泄露公民个人健康信息、在开展医学研究或提供医疗卫生服务过程中未按照规定履行告知义务或者违反医学伦理规范的处罚
39 39 对违反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相关规定的处罚
40 40 对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罚:(一)未经批准擅自使用 120院前医疗急救呼叫号码或者其他带有院前医疗急救呼叫性质号码的;(二)未经批准擅自使用救护车开展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三)急救中心(站)因指挥调度或者费用等因素拒绝、推诿或者延误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四)违反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其他规定的。
41 41 对医师未按照《反兴奋剂条例》的规定使用药品,或者未履行告知义务的处罚
42 42 对医疗机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等有关人员收受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代理人给与的财物或其他利益的处罚
43 43 对违法使用的医疗器械行为的处罚
44 44 对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罚:(一)未建立抗菌药物管理组织机构或者未指定专(兼)职技术人员负责具体管理工作的;(二)未建立抗菌药物管理规章制度的;(三)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混乱的;(四)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医师抗菌药物处方权限管理、药师抗菌药物调剂资格管理或者未配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的;(五)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
45 45 对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罚:(一)使用未取得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或者使用被取消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开具抗菌药物处方的;(二)未对抗菌药物处方、医嘱实施适宜性审核,情节严重的;(三)非药学部门从事抗菌药物购销、调剂活动的;(四)将抗菌药物购销、临床应用情况与个人或者科室经济利益挂钩的;(五)在抗菌药物购销、临床应用中牟取不正当利益的。
46 46 对乡村医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罚(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具抗菌药物处方,造成严重后果的;(二)使用未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抗菌药物的;(三)使用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以外的品种、品规,造成严重后果的;(四)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47 47 对药师药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罚(一)未按照规定审核、调剂抗菌药物处方,情节严重的;(二)未按照规定私自增加抗菌药物品种或者品规的;(三)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
48 48 对未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准,村卫生室、诊所、社区卫生服务站擅自使用抗菌药物开展静脉输注活动的处罚
49 49 对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罚:(一)无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的;(二)未按照要求开展药品不良反应或者群体不良事件报告、调查、评价和处理的;(三)不配合严重药品不良反应和群体不良事件相关调查工作的。
50 50 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医疗机构擅自从事精神障碍诊断、治疗的处罚
51 51 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罚(一)拒绝对送诊的疑似精神障碍患者作出诊断的;(二)对依照本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实施住院治疗的患者未及时进行检查评估或者未根据评估结果作出处理的。
52 52 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罚:(一)违反本法规定实施约束、隔离等保护性医疗措施的;(二)违反本法规定,强迫精神障碍患者劳动的;(三)违反本法规定对精神障碍患者实施外科手术或者实验性临床医疗的;(四)违反本法规定,侵害精神障碍患者的通讯和会见探访者等权利的;(五)违反精神障碍诊断标准,将非精神障碍患者诊断为精神障碍患者的。
53 53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罚:(一)心理咨询人员从事心理治疗或者精神障碍的诊断、治疗的;(二)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在医疗机构以外开展心理治疗活动的;(三)专门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从事精神障碍的诊断的;(四)专门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为精神障碍患者开具处方或者提供外科治疗的。
54 54 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戒毒治疗业务的处罚
55 55 对戒毒医疗机构发现接受戒毒治疗的戒毒人员在治疗期间吸食、注射毒品,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罚
56 56 对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医疗机构、医师违反规定使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尚不构成犯罪的处罚
57 57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罚:(一)医疗气功人员在注册的执业地点以外开展医疗气功活动的;(二)借医疗气功之名损害公民身心健康、宣扬迷信、骗人敛财的;(三)非医疗气功人员开展医疗气功活动的;(四)制造、使用、经营、散发宣称具有医疗气功效力物品的;(五)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开展大型医疗气功讲座、大型现场性医疗气功活动,或未经批准擅自开展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规定必须严格管理的其它医疗气功活动的。
58 58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违反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罚:(一)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监测职责的;(二)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疫情报告、通报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三)未主动收集传染病疫情信息,或者对传染病疫情信息和疫情报告未及时进行分析、调查、核实的;(四)发现传染病疫情时,未依据职责及时采取本法规定的措施的;(五)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59 59 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执行职务的医疗卫生人员违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的处罚
60 60 对个体或私营医疗保健机构瞒报、缓报、谎报传染病疫情或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罚
61 61 对执行职务的医疗卫生人员瞒报、缓报、谎报传染病疫情的处罚
62 62 对医疗机构提供性病诊疗服务时违反诊疗规范的处罚
63 63 对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肺结核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肺结核疫情的、非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发现确诊或者疑似肺结核患者,未按照规定进行转诊的、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对肺结核患者或者疑似肺结核患者诊断治疗的,或者拒绝接诊的、未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执行隔离消毒制度,对结核菌污染的痰液、污物和污水未进行卫生处理的、故意泄露涉及肺结核患者、疑似肺结核患者、密切接触者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和资料的处罚
64 64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罚:(一)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不按规定进行消毒处理的;(二)造成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医源性感染、医院内感染、实验室感染或者致病性微生物扩散的;(三)生产、经营、使用消毒产品、隔离防护用品等不符合规定与标准,可能造成传染病的传播、扩散或者造成传染病的传播、扩散的;(四)拒绝、阻碍或者不配合现场调查、资料收集、采样检验以及监督检查的;(五)拒绝执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六)病人或者疑似病人故意传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造成他人感染的
65 65 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置人类精子库,采集、提供精子的医疗机构、非医疗机构的处罚
66 66 对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用水,使用洗涤剂、消毒剂,或者出厂的餐具、饮具未按规定检验合格并随附消毒合格证明,或者未按规定在独立包装上标注相关内容的处罚
67 67 对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的医疗机构违反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罚(一)违反《新生儿疾病筛查技术规范》的;(二)未履行告知程序擅自进行新生儿疾病筛查的;(三)未按规定进行实验室质量监测、检查的;(四)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
68 68 对违反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法律法规行为的处罚
69 69 对购置、使用超声诊断仪等可用于鉴定胎儿性别的设备不具备法定条件和未按规定备案的处罚
70 70 对符合法定生育条件且妊娠14周以上的妇女违反规定实施人工终止妊娠的处罚
71 71 对胁迫、介绍、组织孕妇实施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处罚
72 72 对经批准实施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机构未建立真实完整的终止妊娠药品购进记录,或者未按照规定为终止妊娠药品使用者建立完整用药档案的处罚
行政强制 共12项
73 1 指定医疗机构承担传染病救治任务
74 2 在职责范围内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
75 3 取缔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开展的诊疗活动
76 4 对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存在安全隐患的单位实行强制措施,对有证据证明可能流入非法渠道的,进行查封、扣押
77 5 对医疗废物管理不当导致或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采取控制措施
78 6 取缔非法采血、出售无偿献血、非法组织他人卖血行为
79 7 在履行传染病防治监督检查职责时,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五条规定,采取封闭公共饮用水源、封存食品以及相关物品或者暂停销售的临时控制措施的强制
80 8 封存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或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材料和设备
81 9 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消毒、涉水产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查封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
82 10 查封或暂扣涉嫌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规定的场所、设备、运输工具和物品
83 11 封闭病原微生物污染的实验室或者可能造成病原微生物扩散的场所
84 12 封存有证据证明可能被艾滋病病毒污染的物品
行政给付 共4项
85 1 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免费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86 2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
87 3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
88 4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行政裁决 共1项
89 1 医疗机构名称裁定
行政确认 共12项
90 1 尸检机构认定
91 2 医疗机构评审
92 3 中医医院评审
93 4 对职业病诊断争议的鉴定
94 5 对医师(含助理)资格的认定
95 6 对传染病病人尸体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尸体进行解剖查验的批准
96 7 参加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人员报名资格审定
97 8 国家级、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推荐
98 9 对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和产前诊断结果有异议的医学技术鉴定
99 10 对从事婚前医学检查助产技术、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人员以及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进行考核
100 11 农村独生子女身份审定
101 12 医疗机构校验
行政奖励 共5项
102 1 对妇幼卫生、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表彰奖励
103 2 全市卫生健康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奖励表彰
104 3 对无偿献血奖励、先进表彰
105 4 对在对口支援工作中表现突出医务人员、单位的表彰和奖励
106 5 对医师给予表彰、奖励
行政检查 共34项
107 1 对医护人员执业行为的检查
108 2 对医疗机构执业行为的检查
109 3 对献血工作、采供血、临床用血及原料血浆采集供应行为和单采血浆站的检查
110 4 对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的检查
111 5 对医疗美容服务的检查
112 6 对人体器官移植技术及临床应用的检查
113 7 对医院感染管理工作的检查
114 8 对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活动和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检查
115 9 对传染病防治工作的检查
116 10 对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的检查
117 11 对母婴保健工作的检查
118 12 对艾滋病防治工作的检查
119 13 对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工作的检查
120 14 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的检查
121 15 对公共场所卫生的监督检查
122 16 对学校卫生工作的检查
123 17 对消毒工作的监督检查
124 18 对餐饮具集中消毒企业的检查
125 19 对饮用水卫生的检查
126 20 对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检查
127 21 对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的检查
128 22 对职业病诊断机构、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监检查
129 23 对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检查
130 24 对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检查
131 25 对《出生医学证明》等母婴保健法律证件的发放管理检查
132 26 对医师资格考试考点考场及违规违纪行为的检查
133 27 对市级卫生类研究机构、卫生社团的检查
134 28 对城乡医院对口支援工作的监督
135 29 对爱国卫生等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136 30 对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监督
137 31 对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监督管理
138 32 对人类精子库监督管理
139 33 对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的检查
140 34 对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监督管理
行政备案 共3项
141 1 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医疗机构(接种单位)的指定或备案
142 2 中医诊所备案
143 3 诊所备案
其他权力 共12项
144 1 对医疗机构《放射诊疗许可证》的校验
145 2 对放射工作人员《放射工作人员证》的核发
146 3 艾滋病检测实验室验收
147 4 医疗事故报告、申请受理及审核调查
148 5 督导全市医疗机构开展药品器械不良反应事件上报工作
149 6 计划生育药具监督管理
150 7 卫生乡镇(县城)评审
151 8 对医疗机构临床用血工作情况进行评价
152 9 建立药品、高值医用耗材采购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
153 10 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含换发、补发)
154 11 医师、护士资格考试的组织实施
155 12 指导医疗机构进行医院感染的调查和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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