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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卫生健康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包容免罚清单(2023年版)

信息来源:秦皇岛市卫生健康委法制监督科  发布时间:2023-09-15  字体:[ ]   点击次数:98次  
  

序号

事项名称

实施依据

免罚情形

适用条件

1

对乡村医生变更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未办理变更执业注册手续的处罚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乡村医生变更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未办理变更执业注册手续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轻微不罚

1.违法行为轻微;
2.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2

对未依照《护士条例》规定履行护士管理职责的处罚

《护士条例》第三十条: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护士管理职责的。

首违不罚

1.初次违法;
2.危害后果轻微;
3.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3

非药学部门从事抗菌药物购销、调剂活动的处罚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4号令)第五十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三)非药学部门从事抗菌药物购销、调剂活动的。

轻微不罚

1.违法行为轻微;
2.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4

对未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的处罚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的。

轻微不罚

1.违法行为轻微;
2.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4.建立了医疗废物管理制度;
5.设置了监控部门

5

对医疗机构未设“禁止吸烟、饮食”的警示标识的处罚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贮存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环境保护、卫生要求的;《河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0年版)》第三章第二十六条: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医疗废物贮存设施或者设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五)未设“禁止吸烟、饮食”的警示标识的;

轻微不罚

1.违法行为轻微;
2.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6

对未给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的处罚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放射工作单位违反本办法,未给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不罚

1.初次违法;
2.危害后果轻微;
3.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4.有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考核合格证明

7

对未按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保洁的处罚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造成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二)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

首违不罚

1.初次违法;
2.危害后果轻微;
3.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8

对学校教室前排课桌椅设置不符合标准的处罚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和第十条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进。情节严重的,可以同时建议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轻微不罚

1.违法行为轻微;
2.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9

对学校教室各列课桌间纵向宽度设置不符合标准的处罚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和第十条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进。情节严重的,可以同时建议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轻微不罚

1.违法行为轻微;
2.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10

对供水单位和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从业人员管理不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要求的处罚

《河北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第九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和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和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非经营性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性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河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0年版)》第五章第十四条第一款:依据《河北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第九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和第十六条第二款的,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一)非经营性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2.供水单位和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生产环境、工艺流程、卫生设施、消毒管理、使用的涉水产品和消毒产品、水质检验、从业人员管理等,不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要求的。

轻微不罚

1.违法行为轻微;
2.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11

对现场制售饮用水经营者未在设备的醒目位置公示经营单位或者个人及设备管理人员的名称(姓名)、联系方式、巡查记录和水质检验结果的处罚

《河北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第九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和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和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非经营性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性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河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0年版)》第五章第十四条第一款:依据《河北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第九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和第十六条第二款的,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二)经营性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的罚款:2.现场制售饮用水经营者未在设备的醒目位置公示经营单位或者个人及设备管理人员的名称(姓名)、联系方式、巡查记录和水质检验结果的。

轻微不罚

1.违法行为轻微;
2.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12

对未建立餐具、饮具出厂检验记录制度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二款: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用水,使用洗涤剂、消毒剂,或者出厂的餐具、饮具未按规定检验合格并随附消毒合格证明,或者未按规定在独立包装上标注相关内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并遵守出厂检验记录制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本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第七十五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等单位有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违法情形,除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给予处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一)故意实施违法行为;(二)违法行为性质恶劣;(三)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属于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不适用前款规定。《河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0年版)》第四章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和第七十五条规定,餐具、饮具集中消毒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七)未建立餐具、饮具出厂检验记录制度的;

轻微不罚

1.违法行为轻微;
2.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13

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未按照规定上报和公布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公布的;《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八)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未按照规定存档、上报和公布的。

轻微不罚

1.违法行为轻微;
2.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4.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已按照规定存档

14

对未按照规定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采取本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

首违不罚

1.初次违法;

2.危害后果轻微;

3.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15

对未按照规定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或者未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采取本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二项 用人单位有下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规定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或者未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

首违不罚

1.初次违法;

2.危害后果轻微;

3.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16

对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采取本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三)项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

首违不罚

1.初次违法;

2.危害后果轻微;

3.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17

对未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采取本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五)项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的。

首违不罚

1.初次违法;

2.危害后果轻微;

3.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18

对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六)项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

首违不罚

1.初次违法;

2.危害后果轻微;

3.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19

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或未按照规定上报、公布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公布的;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八)项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八)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未按照规定存档、上报和公布的。

首违不罚

1.初次违法;

2.危害后果轻微;

3.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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