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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及相关配套制度 

信息来源:秦皇岛市卫生健康委法制监督科  发布时间:2022-06-15  字体:[ ]   点击次数:628次  
  

秦皇岛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及相关配套制度 

 

   部门公章:   秦皇岛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修订时间:   2022年6月10日

     部门承办人: 单玮群

     联系电话:  33532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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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部门概况-------------------------------------------------3页

二、执法依据-------------------------------------------------4页

三、主要职责-------------------------------------------------5页

四、领导岗位职责----------------------------------------------7页

五、执法处室或执法机构职责-----------------------------------8页

六、执法标准------------------------------------------------13页

七、执法责任确定---------------------------------------------14页

八、组织保障------------------------------------------------14页

九、保障制度------------------------------------------------14页


一、部门概况

根据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秦皇岛市机构改革方案》(冀办字〔2018〕109号),设立秦皇岛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为市政府工作部门,机构规格正处级,加挂秦皇岛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牌子。

行政区域:河北省秦皇岛市,执法类别:卫生健康,单位性质:行政机关,职权来源:依职权,单位负责人:蒋玉洪,核定编制人数:46,执法岗位数:12,地址:秦皇岛市燕山大街90号。委机关内设11个科室,另设直属机关党委(直属机关纪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一)办公室

(二)人事科

(三)财务审计科

(四)规划信息科

(五)医政医管科(体制改革科)

(六)疾病预防控制科

(七)中医科

(八)法制监督科

(九)基层卫生健康科

(十)家庭发展科

(十一)爱卫办综合科

秦皇岛市卫生健康综合监督执法所是受市卫生健康委依法委托在全市行使卫生健康行政执法职责的直属机构。

二、执法依据

(一)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等

(二)行政法规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尘肺病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医疗废物处理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艾滋病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条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等

(三)地方性法规

《河北省发展中医条例》《河北省医疗机构管理实施办法》《河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实施办法》《秦皇岛市爱国卫生管理办法》《秦皇岛市控制吸烟办法》等

(四)部门规章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医疗广告管理办法》《护士注册管理办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等。

三、主要职责

(一)组织拟订全市国民健康政策,拟订全市卫生健康事业发展政府规章草案,拟订全市卫生健康规划和政策措施,组织实施卫生健康行业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统筹规划卫生健康资源配置,指导区域卫生健康规划编制和实施。制定并组织实施推进卫生健康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和公共资源向基层延伸等政策措施。

(二)协调推进全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研究提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建议。组织深化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推进管办分离,健全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制定并组织实施推动卫生健康公共服务提供主体多元化、提供方式多样化的政策措施,提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的建议。

(三)制定并组织落实疾病预防控制规划、国家免疫规划以及危害人民健康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负责卫生应急工作,组织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控制和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负责法定传染病疫情信息上报,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

(四)组织拟订并协调落实应对人口老龄化政策措施,负责推进老年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和医养结合工作。

(五)组织实施国家基本药物政策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开展药品使用监测、临床综合评价和短缺药品预警。参与拟订药品政府规章草案。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食品安全标准跟踪评价工作。

(六)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等公共卫生的监督管理,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健全卫生健康综合监督体系。牵头《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履约工作。

(七)制定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行业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建立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管理体系。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标准。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医疗服务规范、标准和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规则、服务规范。

(八)负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开展人口监测预警,研究提出人口与家庭发展相关政策建议,指导落实计划生育政策。

(九)拟订中医药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负责中医、中西医结合医疗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中医业务的指导与服务管理。负责中医药科研、人才培养和继续教育工作。

(十)指导全市卫生健康工作,指导基层医疗卫生、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和全科医生队伍建设。推进卫生健康科技创新发展。

(十一)负责市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负责重要会议与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十二)指导市计划生育协会的业务工作。

(十三)落实行业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各科室落实各自分管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十四)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四、领导岗位职责

根据本委行政执法工作的种类和性质,明确委领导岗位职责如下:

(一)主要领导岗位职责

党组书记、主任蒋玉洪同志负责行政、党务全面工作,对全委依法行政工作负总责。

(二)负责执法工作的委领导岗位职责

1.对所主管行政执法科室行政执法工作负责;

2.签署主管行政执法事项意见;

3.组织参与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参与行政复议,被行政复议案件、被行政诉讼案件的答复、应诉等等。

五、执法机构职权及岗位责任

(一)医政医管科(体制改革科)

监督实施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医疗技术应用、医疗质量和安全、医疗服务、采供血机构管理以及行风建设等行业管理政策规范、标准,推进护理、康复事业发展。拟订公立医院运行监管、绩效评价和考核制度并组织实施。承担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具体工作,研究提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建议,组织推进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组织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开展药品使用监测、临床综合评价和短缺药品预警。参与拟订药品政府规章草案。拟订卫生健康科技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督工作。组织开展住院医师、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等毕业后医学教育和继续教育工作,指导全科医生队伍建设。负责市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以及重要会议与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疫情防控医疗救治工作等。

科长:负责全科工作,是本科行政执法的第一责任人,对本科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行政监督检查权的行使负全面责任。科内工作人员:配合科长工作,是本科行政执法直接责任人,对本科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行政监督检查权的行使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的落实负直接责任。

(二)疾病预防控制科

拟订并组织实施重大疾病防治规划、国家免疫规划、严重危害人民健康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完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负责法定传染病疫情信息上报工作。承担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工作,组织编制专项预案,承担预案演练的组织实施和指导监督工作。指导卫生应急体系和能力建设。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食品安全标准跟踪评价工作。疫情防控处置、隔离场所建设工作等。

科长:负责全科工作,是本科行政执法的第一责任人,对本科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行政监督检查权的行使负全面责任。科内工作人员:配合科长工作,是本科行政执法直接责任人,对本科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行政监督检查权的行使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的落实负直接责任。

(三)中医科

拟订中医药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负责中医、中西医结合医疗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中医业务的指导与服务管理。组织实施中医医疗、预防、保健、康复、护理等管理办法和医疗技术标准。指导农村卫生、社区卫生服务中的中医药工作,负责中医药科研、人才培养和继续教育工作。实施医疗机构中药饮片与中药制剂相关管理。承担弘扬和宣传中医药文化、相关法律法规培训有关工作。

科长:负责全科工作,是本科行政执法的第一责任人,对本科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行政监督检查权的行使负全面责任。科内工作人员:配合科长工作,是本科行政执法直接责任人,对本科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行政监督检查权的行使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的落实负直接责任。

(四)法制监督科

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承担公共卫生、医疗卫生等监督工作,查处医疗服务市场违法行为。组织开展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防治监督检查。完善综合监督体系,指导规范执法行为。拟订职业病防治规划,组织实施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相关政策、标准。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专项调查、职业健康风险评估和职业人群健康管理工作。协调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

科长:负责全科工作,是本科行政执法的第一责任人,对本科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行政监督检查权的行使负全面责任。科内工作人员:配合科长工作,是本科行政执法直接责任人,对本科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行政监督检查权的行使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的落实负直接责任。

(五)基层卫生健康科

组织实施基层卫生健康政策、标准和规划,指导基层卫生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和乡村医生相关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健康扶贫工作。落实妇幼卫生健康政策、标准和规范,推进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妇幼卫生、出生缺陷防治、婴幼儿早期发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和生育技术服务工作。

科长:负责全科工作,是本科行政执法的第一责任人,对本科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行政监督检查权的行使负全面责任。科内工作人员:配合科长工作,是本科行政执法直接责任人,对本科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行政监督检查权的行使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的落实负直接责任。

(六)家庭发展科

承担人口监测预警工作并提出人口与家庭发展相关政策建议,组织实施生育政策,完善并落实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政策。组织拟订并协调落实应对老龄化的政策措施,组织拟订医养结合的政策、标准和规范,建立和完善老年健康服务体系。承担市老龄工作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科长:负责全科工作,是本科行政执法的第一责任人,对本科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行政监督检查权的行使负全面责任。科内工作人员:配合科长工作,是本科行政执法直接责任人,对本科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行政监督检查权的行使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的落实负直接责任。

(七)爱卫办综合科

拟订健康秦皇岛建设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健康秦皇岛建设综合协调工作。拟订健康秦皇岛建设任务监测评估办法,并组织考核评估。组织开展卫生健康宣传、健康教育、健康促进活动。承担卫生健康科学普及工作。组织实施爱国卫生运动有关政策、标准、规范。承担《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牵头履约工作。

科长:负责全科工作,是本科行政执法的第一责任人,对本科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行政监督检查权的行使负全面责任。科内工作人员:配合科长工作,是本科行政执法直接责任人,对本科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行政监督检查权的行使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的落实负直接责任。

(八)市卫生健康综合监督执法所

秦皇岛市卫生健康综合监督执法所是市卫生健康委依法在全市行使卫生健康监督执法的委托机构。定编40名,现有人员36人(其中1人离岗创业,2人长期借用行政大厅),领导编制4名,其中:所长1名、书记1名、副所长2名(现实有1名)。有行政执法人员27人。

主要职责:1.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我委行政部门名义对辖区内公共卫生、卫生健康机构、采供血机构及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实施卫生监督;2.开展卫生健康监督检查,实施卫生健康监督抽检计划;3.负责对违法案件的调查取证,提出处理建议;4.进行有关法律、卫生健康知识宣传和受理投诉举报案件,开展以案释法活动。等等。

所长:负责全所工作,是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对本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和三项制度的落实等工作负全面责任。副所长:配合所长做好全所工作,对分管的执法工作负责。其他人员:配合所长、副所长工作,对本所行政执法和三项制度的落实负直接责任。

六、执法标准

(一)认真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抓好行政法律法规的清理和公布工作,确保执法依据和执法行为合法、有效。

(二)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强化执法监督,深化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改革,完善行政执法三项制度体系,确保全市卫生健康行政执法事项全部在三项制度标准下执行。

(三)定期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由法制监督科科牵头,市卫生健康综合监督执法所具体负责在全市卫生健康系统内开展行政执法案卷监督检查活动,对案卷的制作、标准、立卷进行重点检查,对于查出的问题及时整改完善。

 (四)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定了《秦皇岛市卫生健康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切实执行行政执法过错追究责任制度,及时处理被反馈、投诉的违法违规行为。

(五)认真落实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不断完善修订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确保公平、公正、公开执法。 等等

七、执法责任

按照市政府确定的职能配置,依据卫生健康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依法开展各项卫生健康行政管理活动,保证卫生健康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正确有效实施,确保完成各项法治工作任务,推进全市卫生健康事业蓬勃有序发展。

八、组织领导

为保障行政执法责任制有效推行,成立行政执法责任制度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主任任组长,主管有关执法工作的委领导任副组长,法制监督科、医政医管科、疾病预防控制科、中医科、基层卫生健康科、家庭发展科、爱卫办综合科、市卫生健康综合监督执法所的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法制监督科。

九、制度保障

1.《秦皇岛市卫生健康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2.《秦皇岛市卫生健康卫生行政执法文书及档案管理制度》

3.《秦皇岛市卫生健康罚没物资管理制度》

4.《秦皇岛市卫生健康监督稽查制度》

5.《秦皇岛市卫生健康错案和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6.《秦皇岛市卫生健康法律、法规、规章的培训制度》

7.《秦皇岛市卫生健康监督信息统计报告制度》

8.《秦皇岛市卫生健康行政执法考核评议和奖惩制度》

9.《秦皇岛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案件备案备查制度》

10.《秦皇岛市卫生健康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

11.《秦皇岛市卫生健康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12.《秦皇岛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全过程记录制度》

13.《秦皇岛市卫生健康行政强制全过程记录制度》

14.《秦皇岛市卫生健康行政检查全过程记录制度》

15.《秦皇岛市卫生健康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16.《秦皇岛市卫生健康行政执法人员以案释法工作制度》

秦皇岛市卫生健康

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处罚的实施,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集体讨论制度是指,经执法人员调查终结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由委领导集体讨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制度。

市、县(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卫生监督机构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属于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包括:

1、处以较大数额罚款,行政相对人申请举行听证的案件;

2、处以责令停产停业;

3、处以吊销卫生许可证或执业许可证;

4、情节复杂或其他应集体讨论的行政处罚案件。

第四条 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以主任办公会的形式举行。委机关相关执法科室、法制工作主管科室负责人、卫生监督机构负责人或主管领导及案件承办人员列席会议。委办公室负责集体讨论会议记录。

执法科室、卫生监督机构在召开主任办公会前三日内,应当将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案卷交法制监督科,由该科负责提交主任办公会讨论。集体讨论决定一经作出,三日内将案卷退回执法科室或卫生监督机构,由原案件承办人员继续履行处罚程序。

第五条 集体讨论会议程序:

1、由案件承办人员汇报案件调查情况,包括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的理由、法律依据和拟处罚意见等有关内容;

2、涉案的执法科室、卫生监督机构负责人发表意见;

3、进行集体讨论;

4、会议主持人组织参会人员对行政处罚意见进行表决(执法人员不参加表决);

5、参会人员审阅讨论记录并签署姓名。

第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秦皇岛市卫生健康

行政执法文书及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卫生健康行政执法文书及档案的管理,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县区卫生监督机构每年年初制订采购计划,报市卫生健康综合监督执法所综合科统一购买需要的执法文书。出入库的空白执法文书要设专人负责管理,做好出入库登记,妥善保管,严防丢失。

第三条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要指定专人负责到所属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办理盖章手续,并负责加盖印章的执法文书的编号、登记、发放,由各业务科室科长登记领取。

第四条  各业务科室必须严格按照《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的要求制作执法文书,保证文书完整、准确、规范,符合相应的要求。文书本身设定文号或设定编号的,应以科学合理,便于管理和查找为原则设定。各类文书中栏目填写要齐全,不能有空缺,文书的正文书写要严谨。制作文书时应用蓝色或黑色水笔或签字笔,保证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清洁,修改处要按《规范》要求修改并签名。

第五条  各业务科室要设专人负责执法文书及文书档案的管理。已经加盖印章的空白文书必须加强管理,严禁遗失。已经制作的执法文书按保密文件的要求进行保管,并实行分类管理,需要制作执法案卷的及时归档,不需要的则分册装订,妥善保存。破损、错填的执法文书必须注销并登记。

第六条  查处卫生违法案件所形成的案卷材料按照一案一卷形式进行装订,每卷顺序按有关材料形成的时间先后顺序排列,在每页右上角顺序编码,制作执法案卷。各业务科室必须保证执法案卷档案材料齐全,装订整齐,排列有序,安全完整。

第七条  卫生行政控制决定书、解除卫生行政控制决定书、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决定书、当场卫生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设有存根的文书,各业务科室在七日内将存根移交卫生监督职能科室,并由该科室设立档案,统一管理。

第八条  各被监督单位的档案由行政审批科进行统一管理。

第九条  有关单位因工作需要查阅执法案卷档案时,必须经领导同意后方可查阅,并做好查阅登记。

第十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秦皇岛市卫生健康罚没物资管理制度

一、为加强对罚没物资的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河北省罚没物资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2001]第7号)和有关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我市各级卫生监督机构罚没物资的管理。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对罚没物资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本制度所称的罚没物资,是指各级卫生监督机构依法没收的物资和依法不予返还的赃物。

    四、罚没物资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调换、私分或者擅自处理。

    五、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在执行罚没物资处罚时,应当向当事人出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没物资专用票据。

    六、罚没的烟草、酒类产品和食盐,由各级卫生监督机构登记造册,报同级收费管理机构审定后,分别由烟草专卖、酒类专卖、盐务等有关部门处理。

七、对罚没的鲜活物品和其他易腐烂、变质的物品,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八、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应当自结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罚没物资移交同级收费管理机构,并索取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没物资移交凭证。依法应当销毁和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罚没物资除外。

九、卫生监督机构处理罚没物资所得的价款,必须自处理之日起十五日内上缴同级收费管理机构在银行设置的专用帐户,由收费管理机构自上缴之日起十五日内将资金全部上缴国库。

    十、卫生监督机构作出暂扣物资的决定时,应当向当事人出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暂扣物资专用票据。暂扣物资随案移交的,应当向接收机关索取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暂扣物资移交凭证。案件结案后,暂扣物资依法应当返还当事人的,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将原出具的暂扣物资专用票据收回,并注明作废;暂扣物资应当依法予以没收的,卫生监督机构当向当事人出具罚没物资专用票据,同时将原出具的暂扣物资专用票据收回,并注明作废。

    十一、因卫生监督机构作出罚没物资的处罚决定或者判决错误,原罚没物资应当依法返还当事人的,应当将罚没物资返还当事人,已经变价处理的,应当将相应的变价收入退还当事人。

   十二、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秦皇岛市卫生健康监督稽查制度

一、为了加强对我市卫生监督员的管理,提高卫生监督员依法行政水平,维护卫生监督的良好形象,参照卫生部《卫生监督稽查工作规范》、《河北省公共卫生监督员管理办法》,并根据我市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二、市卫生健康综合监督执法所对全市卫生监督机构执法行为开展稽查。

三、卫生监督员应严格遵守卫生监督员道德行为规范,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及程序的要求,规范日常监督执法工作。

四、市卫生健康综合监督执法所对全市卫生监督员及其执法执纪情况进行稽查。各县、区卫生健康局负责对本级卫生监督员及其执法、执纪情况进行检查。

五、稽查内容:

(一)卫生监督员的资格、风纪、着装及监督证件使用情况。

(二)执法态度及形象。

(三)执法程序执行情况。

(四)卫生监督员职责及纪律执行情况。

(五)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交付的其他稽查任务。

六、负责稽查任务的卫生监督员在履行稽查任务时,对存在的问题要填写稽查记录,并责令稽查对象立即改正。

稽查记录送交公共卫生监督员所属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并记入监督员业绩档案。

七、被稽查人员必须服从稽查人员的检查,向稽查人员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所需查验的证件和有关资料,并立即执行稽查人员的指令。

八、遇有被稽查人员与稽查人员意见不一致时,被稽查人员应先按稽查人员的指令办理,然后以书面形式向所属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述。

附则

九、本办法由市卫生健康委负责解释。

十、稽查人员由市卫生健康委指定有资格的卫生监督员担任。

十一、依法设置的助理监督员、检查员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十二、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秦皇岛市卫生健康

错案和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卫生健康执法人员的法律意识,确保执法质量,提高执法效率,防止和纠正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卫生健康执法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错案、执法过错是指卫生健康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权利,致使受理的行政案件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被法定机构判定为错案,并决定纠正的案件和具体行政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市卫生健康行政执法人员。

第四条  追究工作人员的责任,实行过错原则。经办的业务虽属违法和失当但无过错的,不追究责任。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坚持以下原则:

1、实事求是,有错必纠。

2、责任自负,区别对待。

3、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4、教育与惩处相结合。

第五条  市卫生健康委成立错案和执法过错追究委员会。其职责是:受理、指导行政赔偿;对错案和执法过错进行集体审议,追究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对有关责任者作出处理决定或处理建议。

错案和执法过错追究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事科,其职责是:对错案立案调查;对事实材料整理上报;向委员会提出追究有关人员执法过错责任意见;办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二章  追究责任

第六条  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错案:

1、违反法律规定,被人民法院撤销或裁定发回重审的案件。

2、使用法律不准确,经复议被上级部门撤销、改变原处理决定或责令重新做出处理决定的案件。

3、违反法律规定,被上级或同级人大、政府执法大检查发现或在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本单位内部执法检查中发现并确定为错误的案件。

4、违反法律规定,被行政相对人举报、经调查核实有明显错误的案件。

第七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有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之一的为执法过错追究范围:

1、适用法律有错误的。

2、违反法律规定,导致行政诉讼败诉的。

3、超越法律法规授权范围或滥用职权实施行政处罚,使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4、执法人员对行政相对人吃、拿、卡、要,处罚或罚款超出法律规定的幅度和限额的。

5、在执法过程中弄虚作假,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或向行政相对人提供情报或泄漏案情的。

6、徇私舞弊、收受贿赂,有意包庇违法行政相对人,使违法行政相对人逃避法律追究的。

7、不依法行政,导致发生其他执法过错的

第三章  追究形式

第八条  行政执法人员因行为不当或执法过错造成的经济损失,在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向受害人先行赔偿之后,依据执法过错性质、情节,向有关责任人全部或部分追偿。

第九条  根据执法过错情节和造成的后果,对有关责任人员追究相应的行政责任。

1、情节和后果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写出书面检查。

2、情节和后果较严重的,责令停职检查,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收回执法证件1—3个月。

3、情节和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公职的处分。

4、凡被追究执法过错的责任者,年内不得参评执法先进个人,所在单位(科室)不得参评执法先进单位。

第十条  因错案和执法过错造成严重后果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责任承担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案件承办人的责任:

1、违反法定程序,单人执法的;

2、从个人感情或私利出发,对行政相对人处罚畸轻畸重的;

3、制作虚假法律文书或谎报事实,使审核批准人作出错误决定的;在审批文件上作虚假或越权签字的;泄漏案情,给办案造成困难的;失职渎职或故意推诿、拖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案件审核人的责任:

1、适用法律存在明显错误,应该发现而未发现的;

2、违反法定程序,应该发现而未发现的;

3、从个人感情或私利出发,错误地作出立案、不立案或行政处罚决定的;

4、因工作不负责任,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卫生健康监督违法案件,错误地批准立案或结案导致败诉的。

第十三条  因出具错误地检验报告或结论导致错案的,除追究检验人员的责任外,还要追究主管领导责任。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轻或免于追究过错责任:

1、主动承认并认真纠正的;

2、情节轻微的;

3、没有引发不良后果或没有给行政相对人造成经济损失的;

4、因不可抗力或行为人意志以外原因造成经济损失的;

5、其他经过错责任追究领导小组决定需要减轻或免于追究其过错责任的。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追究过错责任:

1、因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或对行为相对人打击报复而出现执法过错的;

2、拒不承认错误,伪造提供虚假证据,阻碍错案纠正的;

3、故意违反法律法规,引起行政诉讼并导致败诉的;

4、全年累计发生三次以上行政执法过错的。

第十六条  对同一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应由多人承担责任的,按照其过错大小分别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章 追究程序

第十七条  凡有本制度第六条、第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委员会应召开会议予以立案,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办理立案审批手续。

第十八条  立案后,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错案进行调查取证,掌握和制作执法过错调查材料。在调查中要听取被调查人员的陈述和辩解,并将陈述和辩解内容详细记入调查笔录。

第十九条  调查结束后,委员会办公室应将调查结果向委员会作出汇报。委员会根据调查结果及时进行集体审议,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条  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委员会作出的处理决定制定相应的文书,直接送达过错人并签字。委员会作出处理决定后要坚决执行,执行情况应记入执行笔录。

第二十一条  行政执法过错人对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不服的,可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市卫生健康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秦皇岛市卫生健康

法律、法规、规章的培训制度

一、为增强卫生健康执法人员业务素质,提高卫生健康行政水平,制定本制度。

二、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机关卫生健康执法人员的法律、法规、规章培训由委法制工作主管科室负责。

三、全市卫生健康监督员的培训由市卫生健康委法制监督科负责,由市卫生健康综合监督执法所组织实施,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全体卫生监督员的培训。全市各级监督机构根据自身需要,制定卫生健康法律、法规、规章培训计划,并严格按照计划进行。

四、培训内容包括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各卫生健康专业法律法规及有关的卫生健康知识。

五、培训坚持多样化原则,可采取集中授课、自学、案件讨论、知识竞赛等形式。

六、每周五为法律学习时间,无特殊情况不得占用。

七、定期组织法律知识考试,考试成绩公布,并作为确定卫生监督人员执法资格和换发行政执法证件的重要依据。

八、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培训的出勤、考试成绩以及联系实际应用所学知识的情况对执法人员进行综合测评,测评结果作为年终考核的重要内容。

九、本制度由市卫生健康委负责解释。

十、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秦皇岛市卫生健康

监督信息统计报告制度

一、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市卫生健康行政执法信息统计报告工作的监督管理,掌握全市卫生健康行政执法状况和执法环境,制定本制度。

二、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卫生健康监督信息统计报告。

三、卫生健康行政执法监督信息统计报告上报的范围是:

1、卫生健康行政处罚案件;

2、卫生健康行政复议案件;

3、卫生监督报告卡;

4、食物中毒、职业中毒、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等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四、卫生健康行政处罚案件上报的内容包括:案件数量、案由、处罚种类、适用程序种类等。

五、卫生健康行政复议案件统计上报的内容包括:复议案件数、复议内容、复议结果等。

六、卫生监督报告卡按《中国卫生监督统计报告工作手册》规定的12类25张卡的内容上报。

七、报告时限

1、卫生健康行政处罚案件统计上报实行月报制,各县区卫生健康监督机构应在每月5日前将上月实施行政处罚的基本情况按照本制度第三条的规定统计上报市卫生健康综合监督执法所汇总后于每月10日前报市卫生健康委。

2、对卫生健康行政复议案件、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随时上报,并将案卷副本和有关材料上报市卫生健康委备案。

3、卫生监督报告卡实行季报制度,即每季度第一个月10号前将上季度各种卫生监督报告卡原始数据库电子版以电子邮件形式报市卫生健康综合监督执法所。

   八、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秦皇岛市卫生健康

行政执法考核评议和奖惩制度

一、对卫生健康监督员的考核,由聘任单位负责,考核内容包括职业道德、工作能力、依法行政情况,工作成绩四个方面,成绩优秀的进行表彰,成绩不合格的给予批评教育,并将考核结果记入卫生健康监督员业绩档案。存在重大问题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市卫生健康综合监督执法所负责对全市卫生健康监督员进行不定期考核,检查核实原聘任单位对所属监督员的业绩考核结果,全年不少于二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卫生健康综合监督执法所可责令其改正,并通知该监督员所属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一) 在卫生健康监督工作中有轻微违纪行为的;

(二) 被稽查发现有问题的;

(三) 不能较好完成监督任务的;

(四) 其他有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直接撤免或建议原聘任机关撤免卫生健康监督员资格:

(一) 在卫生健康监督工作中有较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

(二) 一年内三次以上(含三次)被稽查发现问题的;

(三) 拒不接受稽查人员稽查,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 发现玩忽职守,造成恶劣后果的;

(五) 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指定的业务培训或培训考试不合格两次以上的;

(六) 其他严重违法违纪或刑事处理的。

四、评比时间及方法

评比时间采取一季一评制度,各单位通过案卷检查、发放征求意见函、走访等形式随时了解、记录,作为考评的重要依据。每季度末由评审人员随机抽取各业务科室上一季度卫生行政执法文书和行政处罚案卷,抽查范围为本季度卫生行政执法文书和案卷的10%—20%,由检查评比小组进行综合评审,评审人员要坚持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对执法文书和处罚案卷评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档次。年底考评采取执法人员个人述职,群众评议,领导讲评等形式,结合日常考核情况,确定出先进人员和后进人员。

五、评比内容

1、参加业务学习和培训出席情况,无正当理由不得缺席。

2、遵纪守法情况:在执法过程中要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和纪律,不得吃、拿、卡、要、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对来信、来访、来电的接待要热情诚恳,对所提出的问题要认真对待并及时给予答复。

3、业务工作能力

1)严格遵守卫生行政监督的有关程序,正确使用卫生行政执法文书。

要求:①文书:使用正确,无滥用混用现象;主体认定清楚;首部项目填写齐全;正文:实体内容严谨,违法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准确,语言规范,文字精练,言简意赅,记录准确具体,字迹清楚,书面整洁;编号和文号及尾部署名印章使用正确。②处罚案卷:卷宗材料齐全;书写规范,字迹清楚,卷面整洁;证据确凿,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裁量适当;适用法律准确,符合法定程序;登记备案结案及时;卷宗装订整齐规范。

2)严格执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度,无错案和执法过错。

    六、本制度发布之日起执行。

秦皇岛市卫生健康

行政处罚案件备案备查制度

一、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市卫生健康行政案件办理工作的监督和约束,规范执法行为,制定本制度。

二、各级卫生健康监督机构对适用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于结案后五日内报同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在结案后十日内报同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

三、各级卫生健康监督机构对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在三日内报同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

四、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下列案件应当写出《结案报告》,向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备案:

(一)上级卫生健康监督机构交办的案件;

(二)跨行政区域移送的案件;

(三)在本行政区域内有较大影响的案件;

(四)经人民法院审理判决的案件;

(五)向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

(六)罚没款总额超过二万元的案件。

五、市级卫生健康监督机构对下列案件应当写出《结案报告》,向市卫生健康委报告、备案:

(一)上级卫生健康监督机构交办的案件;

(二)跨行政区域移送的案件;

(三)有重大影响及涉外案件;

(四)经人民法院审理判决的案件;

(五)向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

(六)罚没款总额超过三万元的案件。

六、本制度由市卫生健康委负责解释。

七、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秦皇岛市卫生健康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

第一条 为监督市本级卫生健康行政执法机构和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活动,规范执法行为,及时、有效地制止和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市本级卫生健康行政执法机构或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权进行投诉或举报:

(一)不履行法定职责;

(二)违反法定程序执法;

(三)越权或滥用职权;

(四)行政执法方式不合法、不文明;

(五)其他违法或者不适当的具体行政执法行为。

第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投诉举报部门或行政执法人员;

(二)有具体请求事项和事项依据;

(三)属于可以投诉举报的范围。

第四条 受理投诉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做好对举报材料的保存与答复工作并做好登记。                                  

第五条 投诉举报受理机构应当自接到投诉举报申请之日起5 日内视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一)投诉举报符合规定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理由;

(二)投诉举报属于其他部门处理的,告知投诉举报人向其他部门反映或者将案件移送有关部门。

第六条 对投诉举报受理的案件,要及时组织调查,并在30内依法作出处理。责令有关行政执法机构、行政执法人员限期改正;依法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按照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对于案情疑难复杂或影响较大的以及有其他特殊情形的投诉举报案件,报主管领导批准后可以延长调查期限。但同时应向投诉人、举报人说明延长调查期限的原因。

第八条 被调查的单位或个人应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情况,不得销毁或转移证据。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打击报复投诉、举报人,违者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市卫生健康委法制监督科负责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工作,其他科室配合做好工作。电话:0335-3602895。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秦皇岛市卫生健康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一条 为严格依法行政,提高卫生健康行政执法的透明度,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河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结合卫生健康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市卫生健康委通过一定的载体和方式,公示卫生健康行政执法人员的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 按照《秦皇岛市卫生健康委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实施方案》要求,在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三类行政执法行为中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四条 卫生健康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卫生健康行政执法事前公开内容包括:

   (一)执法主体。公示市卫生健康委内设执法科室和所属执法单位的职责分工、管辖范围、执法区域及其执法人员姓名、职务、执法证件号码和执法范围等;

   (二)执法依据。逐项公示卫生健康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事项清单;

   (三)执法权限。公示市卫生健康委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职权范围;

   (四)执法程序。公示卫生健康行政执法的具体程序,包括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逐项制定行政执法流程图;

   (五)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公示市卫生健康委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抽查比例、抽查频次等内容;

   (六)救济方式。公示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和救济途径;

   (七)监督举报。公开驻市卫生健康委纪检组地址、邮编、电话、邮箱及受理反馈程序,及时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对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的举报。

卫生健康行政执法事中公开内容包括:

   (一)卫生健康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告知送达等执法活动时,要佩戴或出示执法证件,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按照规定着制式服装,佩戴执法标志;

   (二)市卫生健康委在市政务服务中心大厅设置的审批服务窗口,由中心公示卫生健康行政许可项目名称、依据、实施主体、受理机构、条件、数量、办事程序和实施期限、需要申请人提交材料的目录、申请书文本式样、许可决定、监督部门、投诉渠道、是否收费以及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状态查询等内容。

第七条 卫生健康行政执法事后公开内容包括:

   (一)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相对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结果、处罚时间以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等;

   (二)行政强制。行政强制的措施、执行方式、执行结果、查封扣押清单等;

   (三)行政检查。行政检查对象、检查依据、检查方式、检查时间、检查事项、抽查内容、存在问题以及整改情况;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不予公开:

(一)行政相对人是未成年人的;

(二)案件主要事实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四)可能妨害正常执法活动的执法信息;

(五)国家和省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认为不适宜公开的其他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决定(结果)公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市卫生健康委内设执法科室和所属执法单位按照“谁执法、谁公开”的原则,以部门门户网站、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信用信息系统等现代化信息传播手段为主要载体,公示事前、事后内容;以办事大厅、服务窗口的电子显示屏、触摸屏、信息公开栏等办公场所为补充,主要公示事中内容。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市卫生健康委《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各类行政执法流程图、行政执法服务指南以及新颁布、修改、废止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通过市卫生健康委网站具体公示,程序如下:

   (一)法制监督科牵头,组织相关科室按照《市卫生健康委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实施方案》确定的工作分工,全面、准确梳理市卫生健康委《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的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等事前公开内容,报市法制办审核后公开;

   (二)法制监督科牵头,组织相关科室全面、准确梳理市卫生健康委《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主体、依据、对象、内容、方式等须事前公开的内容,报市食品和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核后公示;

   (三)法制监督科和市卫生健康综合监督执法所负责编制卫生健康各类行政执法流程图以及卫生健康行政执法服务指南,进一步明确具体操作流程和行政执法事项名称、依据、受理机构、审批机构、许可条件、优惠政策、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监督方式、责任追究、救济渠道、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等内容,报市法制办审核后公示;

   (四)法制监督科负责公示卫生健康行政执法人员清单,实现卫生健康行政执法人员信息公开透明,网上可查询,随时接受群众监督,方便群众办事;

   (五)市卫生健康委对新颁布、修改、废止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或因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导致卫生健康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在有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生效、废止或机构职能调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上述程序及时更新卫生健康行政执法相关公示内容。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科室和行政执法单位公开行政执法决定(结果)应当及时、客观、准确、便民。

     第十二条 各类行政执法决定(结果)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广“双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发〔2015〕22号)要求,对抽查结果正常的市场主体,自抽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示;对抽查有问题的市场主体,区分情况依法作出处理并向社会公示。

     法律、法规、规章对公开的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公开满5年的,可以从公示载体上撤下。但行政相对人是自然人的,公开满2年的,可以从公示载体上撤下。已经公开的原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及时撤下公开的原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并作出必要的说明。

第十四条 公示信息的收集、整理。市卫生健康委各相关科室和执法单位明确一名联络员负责收集、整理本科室和本单位卫生健康行政执法公示信息。

第十五条 公示信息的审核、发布。市卫生健康委办公室负责对相关科室报送的执法信息进行审核,并在委机关网站发布;市卫生健康综合监督执法所党办负责本单位执法信息的审核并在本单位网站和执法信息平台发布。其中,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由委办公室汇总,同时向“信用秦皇岛”网站报送公示。

第十六条 公示信息的纠错、更正。建立卫生健康行政执法公开信息反馈机制,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反应公示的卫生健康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由办公室或卫生执法监督所党办调查核实后,以适当的方式澄清,及时更正。

第十七条 市卫生健康委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等问题,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市卫生健康委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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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全过程记录制度

                    

第一条 为了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程序,促进行政执法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河北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全过程记录,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方式,对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行政执法整个过程进行跟踪记录的活动。文字记录方式包括向当事人出具的行政执法文书、调查取证相关文书、鉴定意见、专家论证报告、听证报告、内部程序审批表、送达回执等书面记录。音像记录方式包括采用照相、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方式进行的记录。

第三条 依法享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执法科室和市卫生健康综合监督执法所正式在编人员,并通过执法人员统一考试获得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为执法全过程记录主体。

第四条 行政处罚全过程记录坚持以文字记录与音像记录相结合的原则。对调查取证、审查与决定、送达与执行各环节坚持以文字记录为主。对现场检查(勘验)、抽样调查和询问(听证);查封场所、设施或财物,扣押财物;容易引起争议的简易程序;采取排除妨碍、恢复原状强制执行方式的执法行为应同时进行音像记录。

第五条 行政执法机关接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违法行为投诉、举报,需要查处的,及时启动执法程序,并进行相应记录。

第六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应当事先告知当事人正在使用执法记录设备记录。

第七条 行政处罚案卷要严格按照《河北省行政处罚案卷标准》制作,执法文书应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制作的内容全面,程序合法、格式规范,充分体现严肃性和统一性。

第八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行为终结之日起30日内(法律、法规、规章有具体要求的,从其规定),应将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和音像记录资料,形成相应案卷,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归档、保存。同步音像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一年,当事人对执法人员现场执法、办案有异议或者投诉、上访,阻碍执行公务以及其他重要情况的可长期保存。

第九条 行政执法案卷及音像资料是保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行政复议或在行政诉讼活动中履行举证的重要依据。市卫生健康综合监督执法所,负责音像设备使用管理和统一保存执法过程的音像资料及行政处罚案卷。

第十条 对案卷、音像资料等执法记录材料,实行严格管理,未经批准,不得查阅;确因工作需要查阅记录资料的,需经主管领导批准。

第十一条 委财物科负责音像设备的配备、监督管理;法制监督科负责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定期对执法记录情况进行抽查。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执法记录时,严禁下列行为:

(一)在查处违法行为、处理违法案件时不进行执法全过程记录;

(二)删减、修改执法记录设备记录的原始音像资料;

(三)私自复制、保存或者传播、泄露执法记录的案卷和音像资料;

(四)利用执法记录设备记录与执法无关的活动;

(五)故意毁坏执法文书、案卷材料、执法记录设备或音像资料存贮设备;

(六)其他违反执法记录管理规定的行为。

违反上述规定,情节轻微的,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采取停止执行职务措施,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同时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秦皇岛市卫生健康委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秦皇岛市卫生健康

行政强制全过程记录制度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程序,促进行政执法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合法权益,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河北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全过程记录,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方式,对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行政执法整个过程进行跟踪记录的活动。

第三条 依法享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执法科室和市卫生健康综合监督执法所正式在编人员,并通过执法人员统一考试获得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为执法全过程记录主体。

第四条 卫生健康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应当制作《查封、扣押决定书》《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行政控制决定书》等执法文书。

第五条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使用执法记录仪、摄像机等影像设备进行全过程音像记录。

第六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应当拍摄表明身份,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制作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现场笔录》、当事人签字确认等过程。

第七条 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应当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并形成文字记录。

第八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行为终结之日起30日内(法律、法规、规章有具体要求的,从其规定),将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和音像记录资料,形成相应案卷,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归档、保存。同步音像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一年,当事人对执法人员现场执法、办案有异议或者投诉、上访,阻碍执行公务以及其他重要情况的可长期保存。

第九条 行政执法案卷及音像资料是保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行政复议或在行政诉讼活动中履行举证的重要依据。市卫生执法监督执法所负责统一保存执法过程的音像资料和行政强制案卷。

第十条 对案卷、音像资料等执法记录材料,实行严格管理,未经批准,不得查阅;确因工作需要查阅记录资料的,需经主管领导批准。

第十一条 委财务科负责影像设备的配备、监督管理;法制监督科负责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定期对执法记录情况进行抽查。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执法记录时,严禁下列行为:

(一)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不进行执法全过程记录;

(二)删减、修改执法记录设备记录的原始音像资料;

(三)私自复制、保存或者传播、泄露执法记录的案卷和音像资料;

(四)利用执法记录设备记录与执法无关的活动;

(五)故意毁坏执法文书、案卷材料、执法记录设备或音像资料存贮设备;

(六)其他违反执法记录管理规定的行为。

违反上述规定,情节轻微的,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采取停止执行职务措施,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同时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秦皇岛市卫生健康委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秦皇岛市卫生健康

行政检查全过程记录制度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程序,促进行政执法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合法权益,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河北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全过程记录,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方式,对行政检查整个过程进行跟踪记录的活动。

第三条 依法享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执法科室和执法单位正式在编人员,并通过执法人员统一考试获得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为执法全过程记录主体。

第四条 卫生健康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检查过程中,应当按规定统一着装,佩戴证章、标志,使用规范用语,并记录拍摄表明身份,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对执法文书签字确认等过程。

第五条 卫生健康行政执法人员对管理相对人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应自到达检查地点开启执法记录仪,对检查地点门头及周边环境进行拍摄后,进入检查单位;检查完毕后应再次对检查地点门头进行拍摄后关闭执法记录仪,检查过程中不得中断拍摄。

第六条 检查结束后,使用手持移动执法终端制作《现场笔录》《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或《卫生监督意见书》等行政执法文书,采集监督检查的电子数据,并按照有关要求及时上传至卫生健康监督信息系统。

第七条 行政执法文书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相关执法文书制作要求,所有文书应当有相关责任人、责任单位和有关人员签字或盖章,不得缺项漏项。行政执法文书记载的时间应当与录音录像资料反映的起止时间一致。

第八条 卫生健康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执法活动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全过程记录的录音录像资料信息录入信息储存系统。日常检查的声像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6个月。

其他文书信息按照有关规定的时限保存。当事人对卫生健康行政执法人员现场执法、办案有异议或者投诉、上访,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以及其他重要情况的应长期保存。

第九条 市卫生健康综合监督执法所负责行政检查全过程记录和音像信息录入保管工作。

第十条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执法单位人员因工作需要调用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须经主管领导同意并签署《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调用单》后,方可调用。任何个人不得私自调用已归档的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非本机构人员(单位)需要调用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须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并签署《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调用单》后,由管理员提供复制信息,并记录在案。

第十一条 委财务科负责影像设备的配备、监督管理;法制监督科负责对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监督检查,定期对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情况进行抽查。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记录应当作为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行政执法行为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机关在进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时,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组织人员进行查处,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移送或者提请有关部门查处。

第十四条 行政检查和音像设备案卷管理人员,严禁私自复制、保存或者传播、泄露检查记录和音像资料;严禁伪造、修改检查记录;严禁利用执法记录设备记录与执法无关的活动等其他违反规定的情形。

 违反上述规定,情节轻微的,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采取停止执行职务措施,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同时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秦皇岛市卫生健康委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秦皇岛市卫生健康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第一条 为保障卫生健康法律、法规的实施,加强对重大行政处罚的监督,切实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卫生行政处罚法程序》《河北省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办法》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委机关具有执法职能的科室和市卫生健康综合监督执法所所(以下简称行政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主要指重大行政处罚、重大行政强制、重大行政许可决定。

第四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是对行政执法部门实施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事前执法审核的措施。委法制监督科负责法制审核的具体工作,履行对重大执法决定监督检查的职责。

第五条  本制度规定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是指:(一)对公民处以1万元以上,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万元以上的罚款;(二)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价值相当于第一项规定的数额;(三)责令停产停业;(四)吊销许可证;(五)经委领导集体讨论认为需要进行法制审核的行政处罚事项。重大行政强制决定是指:(一)对医疗废物管理不当导致或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采取控制措施;(二)对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采取封闭饮用水源、封存食品以及相关物品或暂停销售的临时措施;(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涉及面大、影响面广的重大行政强制决定。重大行政许可决定是指:对各类医院的审批。

第六条 行政执法部门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应当在作出行政执法决定事先告知书前,报送委法制监督科进行法制审核。审核后,按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当事人申请听证的,由委法制监督科组织听证,并进行法制审核,按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

第七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报送委法制监督科审核时应当提交卫生行政执法事项审批表、合议记录等材料各1份。

第八条  卫生行政执法事项审批表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主要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理由和依据;(二)审批情况;(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九条 行政执法部门按本制度向委法制监督科提供的材料齐备之日为受理日,并进行登记。法制监督科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法制审核工作。

第十条  法制审核是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包括下列内容:(一)实施行政处罚主体是否具备法定资格;(二)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三)适用依据是否正确;(四)程序是否合法;(五)行政处罚裁量是否适当;(六)是否属于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情形。    

第十一条  委法制监督科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调阅行政执法案卷和其他有关材料,也可以向当事人进行调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因调查取证无法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法制审核工作的,经分管法制工作领导批准,法制审核工作时间可适当延长。

第十二条 委法制监督科对送审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合法性审查通过的应当在《卫生行政执法审批事项表》签署“同意”意见。经审查发现有违法或者不当的,应当提出书面意见,建议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行政执法部门自行纠正并重新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审核意见应当经主管法制工作的领导审批,必要时向主要领导报告。行政执法部门接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后,应当及时改正,并将结果书面反馈。    

第十三条 执法部门对法制机构审核意见或建议应当采纳;有异议的,应当与法制机构协商沟通,经沟通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将双方意见一并报送委主要领导处理。未经法制审核或法制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第十四条 违反本制度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法制监督科建议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不按规定要求报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

(二)拒不配合法制审核机构调阅重大行政执法案卷和其他有关材料的;

(三)不按审核处理决定整改并反馈整改结果的。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秦皇岛市卫生健康委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秦皇岛市卫生健康

行政执法人员以案释法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卫生健康行政执法人员职能作用,增强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规定以及市法宣办《关于在全市建立以案释法制度的实施意见》(秦法宣办【2016】8号)要求,结合我委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执法人员以案释法,是指我委行政执法人员结合办理的案件,围绕案件事实、证据、程序和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释法说理、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等活动。

第三条 行政执法人员以案释法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必要性原则。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综合考虑案件性质、特点和法治宣传效果等因素,决定是否进行以案释法以及如何释法。

(二)合法性原则。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进行以案释法,不得出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

(三)规范性原则。行政执法人员以案释法应当做到事实准确,说理清晰,表述规范。

(四)及时性原则。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根据办案实际和普法需要,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或者案件办结后,及时向当事人和案件参与人以及社会公众以案释法。

第四条 以案释法主体为我委一线行政执法人员。

第五条 行政执法人员以案释法,应当准确说明与案件有关的主要事实,充分阐明办理案件的法律和政策依据。

第六条 释法对象为案件当事人和案件参与人以及社会公众。    

第七条 向案件当事人和参与人以案释法,应当贯穿在行政执法全过程当中,根据需要采取书面或者口头方式进行。采取口头方式的,做好影像记录,在案卷当中要体现出以案释法。

第八条 下列案件可以向社会公众以案释法:

(一)具有良好法律宣传效果,通过开展以案释法,有利于提高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二)具有广泛社会影响或较大争议,通过开展以案释法,有利于回应社会关切、正确引导舆论的案件;

(三)可能引发上访或者社会群体事件,通过开展以案释法,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促进和谐稳定的案件;

(四)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通过开展以案释法,有利于提高群众权利保护意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案件;

(五)具有较强警示教育意义,通过开展以案释法,有利于提高群众学法守法意识、促进法治社会建设的案件;

(六)适合开展以案释法的其他类型案件。

 第九条 向社会公众以案释法,可以结合国家宪法日和法制宣传月、宣传周、宣传日等集中普法活动开展,也可以配合一定时期的中心工作或者根据案件情况、社会关切等定期或者不定期开展。

 第十条 向社会公众以案释法可以通过下列方式进行:

(一)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等以案释法;

(二)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站、微博、微信等媒体,开展以案释法,;

 (三)适合开展以案释法的其他方式。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人员以案释法,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工作规定不得公开的信息。涉及当事人隐私的应当通过必要方式进行处理,避免对当事人及其家属名誉造成损害。

第十二条 市卫生健康综合监督执法所负责对以案释法案件的选送工作;委法制监督科负责以案释法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委办公室负责相关宣传报道工作。

第十三条 负责以案释法的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在公开场合、新闻媒体等发表与承办案件有关的言论,对本部门公信力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对外披露自己或他人正在办理的案件情况,妨害案件依法公正办理的;

(三)故意歪曲或者错误阐述案件事实,引发舆情事件,造成负面社会影响的;

(四)发表与执法人员职业道德不符的言论,损害机关形象的;

(五)造成其他消极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市卫生健康委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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