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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健康委等三部门印发《负面行为清单(试行)》 医务人员网上科普“十不得”

信息来源:健康报  发布时间:2025-11-10  字体:[ ]   点击次数:21次  
  

  近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国家疾控局印发通知,公布《医务人员互联网健康科普负面行为清单(试行)》,进一步规范医务人员互联网健康科普行为。

  《负面行为清单(试行)》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不得发布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相违背,损害卫生健康事业发展,损害卫生健康行业形象的内容。

  二、不得以健康科普形式违法违规发布各类广告、导流导诊,或通过直播带货等形式推销和销售医药产品、养生课程、保健食品等牟利。

  三、不得泄露患者个人信息,或未经患者授权同意,展示可识别个人身份的影像、图片或文字。

  四、不得宣传推广与岗位不匹配、超出本人专业领域的内容。

  五、不得发布未经科学验证、虚假错误内容,不得断章取义曲解专业指南、行业标准等,误导公众对科学知识的理解。

  六、不得夸大病情和疾病治疗效果,不得以“神医”“神药”名义进行宣传,不得通过虚构病例、杜撰故事等手段误导公众,特别是在涉及高风险诊疗技术、尚处于研究阶段的诊疗手段等方面。

  七、不得滥用人工智能技术,发布未经核准真实性、科学性,或未添加显著人工智能生成合成标识的健康科普内容。

  八、不得发布违背伦理道德和公序良俗、违反医德医风的内容,不得在健康科普中出现低俗、“擦边”、哗众取宠、话题炒作等不良内容吸引流量。

  九、未向医疗机构报告,不得以该医疗机构及其职能部门名义或个人职务身份(含存在可推断单位及身份的相关标识及提示内容)开展互联网健康科普。

  十、不得在离职后沿用原单位和职务信息开展互联网健康科普。

  通知要求,医疗机构要压实管理责任,建立健全互联网健康科普账号备案制度;建立台账并实行动态管理,加强对医务人员互联网健康科普行为的日常监测,建立账号内容常态化抽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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