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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某医院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擅自开展终止妊娠手术案

信息来源:秦皇岛市卫生健康委法制监督科  发布时间:2022-10-12  字体:[ ]   点击次数:322次  
  

【案情介绍】

市卫健委行政执法人员接到举报,称秦皇岛某医院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开展人流手术。根据举报内容执法人员随即对该院进行了现场监督检查,检查发现该院当场不能提供《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证》开展相关执业活动。执法人员下达了《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了相关证据。X月X日再次对该院妇科进行了监督检查,核实该机构妇科自X年X月以来违法开展终止妊娠手术。X年X月X日和X年X月X日,执法人员两次对该院院长李某进行了调查询问,执法人员与施术者张某通过电话取得联系,张某表示在外地不能回来接受询问,具体情况负责人李某均知悉。通过对负责人李某调查询问及调取的证据,证实该院在X年X月X日至X年X月期间,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擅自从事终止妊娠手术26例。经过核算,违法所得共计*****元整。该案于 X年X月X日调查终结。市卫健委对其作出了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元、罚款人民币*****元的行政处罚。行政执法人员按照法定程序先后向秦皇岛某医院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该院自觉履行了处罚决定,本案结案。

【案件评析】

一、“三项制度”在执法过程中有效应用。

本案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按照省卫生行政部门要求,严格执行了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等“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使用执法记录仪全程录音录像,对证据进行固定;询问过程全程录音录像,并按照要求保存;行政执法文书中也对执法行为进行了全过程文字记录,客观真实地反映了案件调查的过程,保证了行政执法的合法性,维护了当事人的正当权利。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执法人员及时将处罚决定信息发布在网站和微信公众号等平台,供广大公众查询,行政执法信息完全公开。

二、法律适用恰当。

秦皇岛某医院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擅自从事终止妊娠手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四十条,因该院从事终止妊娠手术执业活动时间在X个月以上,应处违法所得X倍的罚款。执法人员的处罚建议符合法律法规和自由裁量权的规定。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擅自开展终止妊娠手术案件。作为医疗机构,在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过程中,应当合法合规,依法取得相应资质,同时,施术人员也应取得相应执业资质;对于广大群众而言,要正确选择合法合规的医疗机构以及人员接受诊疗,应重点关注场所公示出来的资质是否具备、准许的执业范围与开展的诊疗科目是否相符、医师是否双证齐全(即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保护自身健康权益;同时,若发现出现违法开展终止妊娠手术的机构要注意固定证据,及时向相关执法部门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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