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卫办基层发〔2024〕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医保局、中医药局、疾控局:
为深入推进紧密型县域医疗卫生共同体(以下简称县域医共体)建设,促进资源下沉,提升县域和基层服务能力,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促进乡村医疗卫生体系健康发展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意见》和国家卫生健康委等10部门《关于全面推进紧密型县域医疗卫生共同体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卫基层发〔2023〕41号),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保局、国家中医药局、国家疾控局制定了县域医共体监测指标体系,现印发给你们。指标体系供县级开展自评和省市两级开展监测评价,国家对各省份建设情况进行动态监测。各地要加强工作指导,强化结果运用,确保县域医共体建设扎实推进,取得实效。
附件:紧密型县域医疗卫生共同体监测指标体系(2024版)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国家医保局办公室
国家中医药局综合司 国家疾控局综合司
2024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