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最大限度地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方便、快捷地获取卫生健康委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编制本指南。
秦皇岛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机关(以下简称本机关)依据相关职责和法律法规行使行政职能所掌握和产生的政府信息,除依法免予公开之外,均予以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
本《指南》于2022年11月17日生效,并根据需要进行修订和公布。
一、信息分类
本机关政府信息分为三类:一是依法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包括:机构概况、规划计划、法规公文、工作动态、财政信息、政府事项信息等;二是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根据需要依法申请获取的相关政府信息。三是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二、《秦皇岛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编排体系
(一)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按照信息公开目录总表分类,使用文档方式依次编排、记录和存储,主要包含以下要素:公开内容、公开方式、公开时限、公开范围、公开程序。
(二)要素描述
1.公开内容:主动公开信息的详细内容。
2.公开方式:公开信息的种类,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三类。
3.公开时限: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分为常年公开、及时公开、限时公开。
4.公开范围:信息公开的界限。如面向全社会、面向申请人等。
5.公开程序:简要描述审核程序,如:经本机关审核后公开等。
三、政府公开信息获取方式
(一)主动公开信息
1.主动公开信息范围
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参见《秦皇岛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2.公开形式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本机关网站查阅《目录》,也可以到市图书馆、市档案馆进行查阅。
秦皇岛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网址:http://wjw.qhd.gov.cn/
联系电话/传真:0335-3600190、3061076
3.公开时限
本机关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自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主动向社会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信息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可以向本机关办公室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本机关办公室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一)受理机构
受理机构:秦皇岛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
受理地址:秦皇岛市海港区燕山大街90号
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30
联系电话/传真:0335-3600190/3061076
电子邮箱:wjwgfwz@163.com
邮政编码:066000。
(二)申请申请人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填写《秦皇岛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式样附后,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秦皇岛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网站下载,《申请表》复制有效。申请人申请与个人相关的政府信息时,应出示或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和有关证明材料。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应在适当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三)申请的处理
本机关在收到申请后,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将进行登记,并在登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以下情形予以答复:
1.属于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实际情况并做好解释工作。
4.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公开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5.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应当说明理由。
6.本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本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7.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在合理期间内作出更改、补充,申请人逾期未更改、补充的,视为放弃申请。
8.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向本机关申请公开同一政府信息,已经作出答复的,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9.需延期答复的,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四)收费标准及减免规定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行政机关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四、救济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