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公示(2024年10月第2期)

信息来源:秦皇岛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  发布时间:2024-10-14  字体:[ ]   点击次数:521次  
  

序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XYZTMC) 行政相对人类别(XZXDRLB) 行政相对人代码_l(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YZTSBM)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XZCFJDSWH) 违法行为类型(WFXWLX) 违法事实(WFSS) 处罚依据(CFYJ) 处罚类别(CFLB) 处罚内容(CFNR) 罚款金额(万元)(FKJE)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WFSDFFCWJE) 处罚决定日期(CFJDRQ)
1 秦皇岛骊城医院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52130300MJ08382325 秦卫传罚〔2024CC-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条第一款 未按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二项,参照《河北省卫生健康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版)第五章第二条第一款第二项 警告、通报批评 警告、通报批评 2024/9/30
2 秦皇岛圣亚门诊部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911303025661796952 秦卫医罚〔2024YY-6 《河北省病历书写规范》第九条第三款第一项第5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三条、第十三条 1、未全面告知患者医疗措施;2、未严格遵守诊疗相关规范、常规,开展不必要的治疗;3、未按规定填写病历资料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九项 警告;罚款 警告;罚款 4.00 0 2024/10/8
3 秦皇岛宝岛医院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52130300785737829D 秦卫医罚〔2024YY-8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一章第三条、第八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二章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处方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四十七条 1、未全面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2、违反诊疗相关规范、常规,对患者施行不必要诊疗;3、未按规定填写病历资料一人次;4、使用尚未取得处方权的试用期医师葛丽莉开具处方且无你单位有处方权的医师审核签名 1、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项,参照《河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章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1 2、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九项、参照《河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章第三十七条;3、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参照《河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章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4、依据《处方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原)》第四十八条修订为《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参照《河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章第六十五条第一项、第二章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警告;罚款 警告;罚款 5.00 0 2024/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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