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卫生健康委会同省民政厅、省医疗保障局、省中医药管理局、省疾病预防控制局联合印发了《关于促进医养结合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现就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近年来,全省各地认真贯彻国家要求,按照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聚焦老年人在健康养老方面的实际需求,持续健全医养结合政策措施,不断增加医养结合服务供给,逐步提高医养结合服务质量。着眼于新时期医养结合工作的新形势、新任务,2024年12月国家卫生健康委等部委就医养结合高质量发展提出了指导意见,今年省“两会”上的政府工作报告进一步提出“推进医养康养结合”。为落实国家部委意见和省委省政府要求,更好满足老年人多层次、多样化的健康养老服务需求,省卫生健康委会同省民政厅、省医疗保障局、省中医药管理局、省疾病预防控制局制定了《实施意见》。
二、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在质量管理、服务质效、队伍建设、服务安全等四个方面提出了15条具体意见。
在质量管理方面,《实施意见》强调,各地、各医养结合机构要将服务与管理的高质量作为推进医养结合发展的“生命线”,坚持不懈抓好质量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医养结合服务质量控制管理工作,对医养结合服务质量进行评估评价,实行分级管理、分级公示。将符合条件的医养结合机构纳入紧密型医联体统一管理,实行按照病情需要和资源分布双向转诊,促进医疗服务有序衔接。医养结合机构的医疗区和养老区应当分别符合医疗机构和养老机构的建筑、消防、执业等要求,实行分区管理。对于未在业务(经营)范围增加“养老服务”的医疗机构、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未经诊所备案的养老机构,不得使用“医养结合”等可能产生歧义或者误导公众的名称。
在服务质效方面,《实施意见》要求,加强健康促进与教育,开展健康知识传播,提升老年人主动健康能力,积极预防和早期干预老年疾病。推动有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统筹闲置资源,因地制宜拓展康复、护理及养老服务,并以社区为平台将医养综合服务向社区养老服务机构、乡镇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农村幸福院延伸。充分发挥中医药治未病独特优势,实施中医医养结合能力提升项目,推动优质中医药服务进机构、进社区、进家庭。将自愿申请且符合条件的医养结合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范围。在医保基金可承受的前提下,支持将符合条件的“互联网+”医疗服务、治疗性康复辅助器具按程序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在队伍建设方面,《实施意见》提出,在人才招聘、使用培养、评先评优、项目申报等方面向提供医养结合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倾斜。建立由执业(助理)医师、注册护士、康复治疗人员等组成的服务团队,提供综合连续的健康服务。引导医疗、护理、医养照护与管理等相关专业毕业生到医养结合机构就业,支持退休医务人员到医养结合机构工作。拓宽院校培养与机构培训相结合的人才培养培训路径。支持医养结合机构、综合性医院老年医学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及老年医学特色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等接续性医疗机构为教学实践和学生实习提供服务岗位。
在服务安全方面,《实施意见》要求,将医养结合机构中的医疗卫生机构和养老机构分别纳入卫生健康和养老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总体部署,建立分层分类教育培训机制,履行行业管理责任。指导医养结合机构加强感染管理和传染病防控工作,完善防控应急处置预案,落实医疗机构传染病防控责任清单各项任务。各医养结合机构要健全医疗服务质量安全管理体系,严格落实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通过日常培训、专业培养、座谈交流、业务考核等多种方式不断提升医务人员对医疗质量(安全)不良事件的识别、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严格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完善应急预案,强化全员教育培训和日常督促检查,维护机构安全有序运行。《实施意见》还对部门协作、强化监管、健康监测、医养床位转换、医疗远程协同等事项提出了具体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