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开展2023年全市随机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卫生健康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卫生健康综合监督执法所:
为贯彻落实《国家疾控局综合司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2023年国家随机监督抽查计划的通知》(国疾控综监督二函〔2023〕66号)和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于开展2023年全省随机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冀卫办监督函〔2023〕6号)要求,进一步加强我市公共卫生、医疗卫生监督执法工作,深入推进卫生健康系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现就开展2023年全省随机监督抽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监督抽查内容
(一)学校、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和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管理情况。
(二)用人单位及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放射诊疗机构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情况;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依法执业情况。
(三)医疗卫生机构预防接种管理,重点检查新冠病毒疫苗的接收、储存、接种等情况。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重点检查新冠病毒感染疫情报告是否存在瞒报、缓报、谎报等情况。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疫情控制、消毒隔离措施落实、医疗废物管理、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等情况。
(四)消毒产品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经营情况。
(五)医疗机构(包括民营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依法执业情况。持续巩固医疗美容行业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和打击整治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应用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工作成果,进一步加大对开展医疗美容、辅助生殖、医学检验、健康体检等服务的医疗机构的抽查力度,依法依规严肃查处违法行为情况。
二、组织实施
(一)省卫生健康委于2023年4月在河北卫生健康监督执法信息系统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及相应匹配的检查人员,生成任务清单,并通过移动执法终端将抽查任务下达到每名承担抽查任务的执法人员。对同一检查对象,在兼顾各专业需求和避免对检查单位造成不必要干扰的基础上一次性完成抽查事项。各县区要做好随机监督抽查任务与日常监督工作的衔接,将随机监督抽查作为日常监督工作的一部分进行统筹安排。
(二)市、县两级监督执法机构要加强人员培训,提高监督执法人员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查处问题的能力,发现违法行为符合立案条件的,要坚决立案查处,维护随机监督抽查的严肃性。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市卫生健康综合监督执法所要强化对县区监督机构和疾控机构的督促指导和检查,确保随机监督抽查工作顺利开展。
(三)各县区随机监督抽查任务下达后原则上不得随意调整,在执行过程中,执法检查人员有特殊原因难以执行抽查任务的,由市卫生健康综合监督执法所汇总核实后,经市卫生健康委同意后,报省卫生健康委综合监督处批准作出调整决定,调整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抽取人员总数的15%。各县区原则上不得擅自删除执法检查对象底档信息,如因重卡、录入错误等确需删除的,上报市卫生健康综合监督执法所,由市卫生健康综合监督执法所汇总后报省卫生健康委综合监督服务中心,由省卫生健康委综合监督服务中心统一操作删除,对应随机抽查任务设置为完结。
(四)各县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积极争取地方财政资金支持,保障随机监督抽查工作经费。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加强全省随机抽查相关检测任务的统筹协调、技术指导和质量控制等工作。抽查任务中涉及的检测任务,原则上应当由县区疾控机构承担,不具备相应检测能力的,可由第三方检测机构承担。承担学校、公共场所室内空气、生活饮用水现场快速检测任务的监督执法人员要规范操作,确保检测数据真实、准确、可靠。
三、工作要求
(一)全年抽查任务应于2023年11月5日前完成,实现完成率95%以上,完结率100%,立案率13%以上的工作目标,半年、全年工作总结于6月30日、11月10日前报送至市卫生健康委。各县区应当在抽查任务完成后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的原则,将抽查结果信息通过官方网站依法向社会公开。抽查结果信息包括:抽查未发现问题、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行政处罚、无法联系(检查时单位已关闭等情形)等4类。未发现问题、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和无法联系的信息应当在抽查任务完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信息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
(二)承担抽查任务的执法人员要在现场检查结束后、接到检测结果报告后24小时内,将检查结果和检测结果,通过移动执法终端上传河北卫生健康监督执法信息系统。行政处罚信息分别在立案、作出处罚决定和结案后5日内,录入河北卫生健康监督执法信息平台。
(三)各县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随机监督抽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压紧压实责任,认真组织实施。要强化卫生监督机构与疾控机构的协调配合,健全工作协商、情况通报、信息共享等工作机制,合力推进各项工作落实。要加强数据质量控制,实事求是填报各项检查结果和检测数据,坚决杜绝数据造假行为的发生。要加强督查考核,对履职不到位、责任不落实、数据填报不真实、检查和检测任务不按时完成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问责。
市卫生健康委法制监督科联系人及电话:杨 帆,3077602。
市卫生健康综合监督执法所联系人及电话:刘 利,3652710。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联系人及电话:时 晨,3652622。
附件: 1.2023年秦皇岛市公共卫生随机监督抽查计划
2.2023年秦皇岛市职业卫生放射卫生随机监督抽查计划
3.2023年秦皇岛市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随机监督抽查计划
4.2023年秦皇岛市消毒产品随机监督抽查计划
5.2023年秦皇岛市医疗卫生随机监督抽查计划
6.2023年各专业随机监督抽查省级联系人名单
秦皇岛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5月8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附件1
2023年秦皇岛市公共卫生随机监督抽查计划
一、监督检查内容
(一)学校卫生。抽查学校教学和生活环境、医疗机构保健室设置、传染病防控、学校饮用水以及学校范围内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情况。
(二)公共场所卫生。抽查游泳、住宿、沐浴、美容美发等场所卫生管理情况,抽查顾客用品用具、水质、空气以及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质量。
(三)生活饮用水卫生。抽查集中式供水、小型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的卫生管理情况,抽查供水水质。监督供水单位全面实施新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22)。建立健全供水单位卫生监督档案。推进落实城乡饮用水卫生安全巡查服务。
(四)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抽查涉水产品生产经营单位、在华责任单位生产经营合规性情况,抽查输配水设备、水处理材料、化学处理剂和水质处理器产品卫生质量。建立完善涉水产品卫生许可和监督信息平台。抽查现制现售饮用水自动售水机的应用现场。
(五)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抽查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依法生产情况,抽查消毒餐具饮具卫生质量。
二、抽查及结果报送要求
(一)各地要切实加强对上报数据信息的审核,按照抽查工作计划表及监督信息报告卡要求填报数据信息,保证数据信息项目齐全、质量可靠。请各县区于2023年11月10日前完成随机监督抽查工作任务和数据填报工作。附表6-10尚不能通过监督信息报告卡上报的数据信息汇总,请于11月10日前将辖区内数据汇总后报市卫生健康综合监督执法所环境科,由市卫生健康综合监督执法所环境科汇总后报省卫生健康委综合监督服务中心卫生应急与饮水卫生处,不需另外报送纸质报表。
(二)各县区要将完成本抽查计划中的学校采光和照明抽查任务,作为贯彻落实《综合防控儿童青少年近视实施方案》的一项重要内容,会同辖区教育行政部门做好抽查、记录和公布工作。
(三)各县区对辖区内设计日供水100m3以上集中式供水水厂、二次供水单位进行全面摸底,排查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22)情况,全面建立卫生监督档案;通过检查辖区建立市级涉水产品卫生许可信息平台,推动及时公布市级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目录和批准文件内容,补充完善卫生监督档案。
(四)各县区要强化处理措施,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及时向当地政府主管部门通报情况,促进协同监管;重大案件信息要及时向市卫生健康委报告。
附表:1.2023年学校卫生随机监督抽查工作计划表
2.2023年公共场所卫生随机监督抽查工作计划表
3.2023年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随机监督抽查工作计划表
4.2023年生活饮用水卫生随机监督抽查工作计划表
5.2023年涉水产品随机监督抽查工作计划表
6.2023年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监督信息汇总表
7.2023年小型集中式供水卫生安全巡查服务实施情况汇总表
8.2023年农村小型集中式供水水质监督抽查信息汇总表
9.2023年省级涉水产品卫生许可信息平台和监督档案情况汇总表
10.2023年涉水产品经营单位随机监督抽查信息汇总表
附表1
2023年学校卫生随机监督抽查工作计划表
监督检查对象 |
范围和数量 |
检查内容 |
检测项目 |
中小学校及高校 |
辖区学校总数的20% |
1.学校落实教学和生活环境卫生要求情况,包括教室课桌椅配备(a)、教室采光和照明(b)、教室人均面积、教室和宿舍通风设施、教学楼厕所及洗手设施设置等情况。学校提供的学习用品达标情况(c),包括教室灯具(d)、考试试卷(e)等情况。 2.学校落实传染病和常见病防控要求情况,包括专人负责疫情报告、传染病防控“一案八制”(f)、晨检记录和因病缺勤病因追查与登记记录、复课证明查验、新生入学接种证查验登记、按规定实施学生健康体检等情况。学校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防控措施落实情况(g)。 3.学校落实饮用水卫生要求情况,包括使用自建设施集中式供水的学校落实水源卫生防护、配备使用水质消毒设施设备情况和使用二次供水的学校防止蓄水池周围污染和按规定开展蓄水池清洗消毒情况。 4.学校纳入卫生监督协管服务情况。 |
1.教室采光、照明及教室人均面积。 2.学校自建设施集中式供水和二次供水水质色度、浑浊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pH和消毒剂余量。 |
a.指每间教室至少设有2种不同高低型号的课桌椅,且每人一席。
b.教室采光和照明检查项目含窗地面积比、采光方向、防眩光措施、装设人工照明、黑板局部照明灯设置、课桌面照度及均匀度、黑板照度及均匀度,按照《中小学校教室采光和照明卫生标准》(GB7793)的规定进行达标判定。
c.指达到《儿童青少年学习用品近视防控卫生要求》(GB40070)相关规定情况。
d.灯具检查包括强制性产品认证、色温、显色指数、蓝光。可通过现场查看灯具标志标识及索证资料来完成。对于GB7001中不免除视网膜蓝光危害评估的灯具,根据IEC/TR 62778进行蓝光危害评估,黑板局部照明灯或教室一般照明灯中有一种不合格即判定为该项不合格;其他免除视网膜蓝光危害评估的灯具默认蓝光合格。
e.考试试卷检查包括学校自制考试试卷纸张D65亮度及D65荧光亮度、字体字号、行空。可通过实验室检测或现场查看索证资料来完成。
f.指《中小学校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管理规范》(GB28932)第4.8条规定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应急预案和相关制度。
g.落实国家及属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防控措施要求即为合格。
注:所有检查项目参照《河北省学校卫生监督工作手册》内容执行,无相应项目合理缺项。
附表2
2023年公共场所卫生随机监督抽查工作计划表
监督检查对象 |
抽查范围和数量 |
检查内容 |
检测项目 |
游泳场所 |
辖区全部人工游泳场所(含学校内游泳场所)(a) |
1.设置卫生管理部门或人员情况 2.建立卫生管理档案情况 3.从业人员健康体检情况 4.设置禁止吸烟警语标志情况 5.对空气、水质、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情况 6.公示卫生许可证、卫生信誉度等级和卫生检测信息情况 7.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情况 8.实施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情况 9.住宿场所按照《艾滋病防治条例》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情况 10.生活美容场所违法开展医疗美容情况 11.公共场所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防控措施落实情况。(b) |
1.泳池水浑浊度、pH、游离性余氯、尿素、菌落总数、大肠菌群 2.浸脚池水游离性余氯 |
住宿场所 |
辖区总数25%(a) |
1.棉织品外观、细菌总数、大肠菌群、金黄色葡萄球菌、pH 2.杯具外观、细菌总数、大肠菌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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沐浴场所 |
辖区总数16%(a) |
1.棉织品外观、细菌总数、大肠菌群、金黄色葡萄球菌、pH 2.沐浴用水嗜肺军团菌、池水浊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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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容美发场所 |
辖区总数8%(a) |
1.美容美发工具细菌总数、大肠菌群、金黄色葡萄球菌 2.棉织品外观、细菌总数、大肠菌群、金黄色葡萄球菌、pH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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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公共场所 |
辖区全部候车(机、船)室。 辖区营业面积2000m2以上商场(超市)60户,影剧院40户,游艺厅、歌舞厅、音乐厅共80户,数量不足的全部检查。(a) |
室内空气中CO2、甲醛、苯、甲苯、二甲苯(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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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空调 |
辖区已抽取公共场所中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全部检查;其中抽取30户进行检测,数量不足的全部检测 |
1.建立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档案(c) 2.建立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应急预案情况(c) 3.开展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卫生学评价情况(d) 4.开展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消毒情况 |
1.风管内表面积尘量、细菌总数、真菌总数(f) 2.冷却水中嗜肺军团菌(g) |
a.游泳场所按抽查任务的100%进行检测,住宿场所、沐浴场所、其他公共场所按抽查任务的50%进行检测,美容美发场所按抽查任务的20%进行检测。
b.符合国家及属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防控措施要求即为合格。
c.指《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WS 394-2012)规定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档案和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应急预案。
d.使用单位需提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报告复印件。
e.只对6个月内进行过室内大面积装修的场所检测甲醛、苯、甲苯、二甲苯项目。
f.使用无风管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该指标合理缺项。
g.使用非开放式冷却塔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该指标合理缺项。
附表3
2023年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随机监督抽查工作计划表
监督检查对象 |
范围和数量 |
检查内容 |
检测项目 |
餐具饮具集中 消毒服务单位 |
辖区总数20%,至少20户,不足20户的全部抽查 |
1.用水符合国家饮用水卫生标准情况(a) 2.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情况(b) 3.消毒后的餐饮具进行逐批检验情况 4.建立并遵守餐饮具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情况(c) |
---- |
出厂餐饮具 |
每个企业抽查1-2个批次出厂餐饮具 |
1.出厂餐饮具随附消毒合格证明情况 2.出厂餐饮具按规定在独立包装上标注相关内容情况(d) |
感官要求,游离性余氯、阴离子合成洗涤剂(e),大肠菌群、沙门氏菌 |
a.用水由持有效卫生许可证供水单位供应的,原则上视为合规;用水为自建设施供水或其他方式供应的,检查水质检验报告,判定合规情况。
b.使用的洗涤剂和消毒剂均符合规定的判定为合规单位,有一项不符合规定的判定为不合规单位。
c.指建立出厂检验记录并记录出厂餐具饮具数量、消毒日期和批号、使用期限、出厂日期以及委托方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缺项视为不合规。
d.指消毒后的餐具饮具在独立包装上标注单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消毒日期和批号以及使用期限等内容,缺项视为不合规。
e.仅适用于化学消毒法。使用其他消毒方式的,游离性余氯、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两项指标合理缺项。
附表4
2023年生活饮用水卫生随机监督抽查工作计划表
监督检查对象 |
范围和数量 |
检查内容 |
检测项目 |
城市集中式供水 |
辖区城市城区和县城的全部水厂 |
1.持有卫生许可证情况; 2.水源卫生防护情况; 3.供管水人员健康体检和培训情况; 4.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情况; 5.水质消毒情况; 6.水质自检情况(c)。 |
出厂水色度、浑浊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pH和消毒剂余量 |
农村集中式供水(a) |
辖区农村全部设计日供水1000m3以上水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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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小型集中式供水 |
每个县(区)、县级市辖区在用小型集中式供水的乡镇数的至少30%(b),每个乡镇抽查30%的设计日供水100m3以上水厂(b) |
1.饮用水卫生安全巡查服务开展情况; 2.持有卫生许可证情况; 3.处罚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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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次供水 |
按照二次供水设施监督检查专项行动要求执行,检查辖区全部二次供水设施;检测每个县(区)10个二次供水设施,不足10个的全部检测(b) |
1.供管水人员健康体检和培训情况; 2.设施防护及周围环境情况; 3.储水设备定期清洗消毒情况; 4.水质自检情况(c); 5.饮用水卫生安全巡查服务开展情况。 |
出水色度、浑浊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pH和消毒剂余量 |
a.农村集中式供水为监督检查信息卡上标记类别为“乡镇”的集中式供水。
b.各地在综合卫生监督档案、饮用水卫生安全巡查档案或记录以及相关调查资料等信息的基础上自行制定清单并实施双随机抽查。
c.水质自检包括委托检测,需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22相关要求进行检测。
附表5
2023年涉水产品随机监督抽查工作计划表
产品类别 |
范围和数量 |
检查内容 |
检测项目(a) |
执行单位 |
输配水设备 |
辖区内10个生产企业,不足的全部抽查,每个企业抽查1-3个产品 |
1.生产企业符合《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情况; 2.产品卫生许可批件、标签、说明书。 |
产品卫生安全性检测 |
通过信息平台抽取的卫生监督机构、市疾控中心 |
水处理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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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处理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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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质处理器 |
辖区内30%的生产企业,每个企业抽查1-2个产品 |
1.生产企业符合《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情况; 2.产品卫生许可批件、标签、说明书。 |
||
辖区内10个实体经营单位(b),含6个城市商场、超市或专营商店、4个乡镇综合或专营市场,不足的全部抽查。 |
1.标签、说明书; 2.产品卫生许可批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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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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辖区内50个在主要网络平台从事经销活动的网店,不足的全部抽查,检查网店所有产品。 |
产品卫生许可批件。 |
各县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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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涉水产品 |
辖区内30%的在华责任单位,每个单位抽查1-3种产品 |
1.标签、说明书; 2.产品卫生许可批件。 |
产品卫生安全性检测 |
在华责任单位所在地卫生监督机构、市疾控中心 |
现制现售饮用水 自动售水机 |
辖区内5个经营单位(b),不足的全部抽查,每个单位抽查1-3个应用现场。 |
产品卫生许可批件。 |
出水水质菌落总数、总大肠菌群、色度、浑浊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pH、耗氧量等 |
各县区 |
a.无负压供水设备、饮用水消毒设备、大型水质处理器产品卫生安全性检测合理缺项。
b.各地在综合卫生监督档案及相关调查资料等信息基础上自行制定清单并实施双随机抽查。
附表6
2023年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监督信息汇总表
辖区内城市集中式供水 |
辖区内二次供水 |
辖区内农村设计日供水1000m3以上集中式供水 |
辖区内农村设计日供水100m3以上小型集中式供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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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厂总数 |
建立档案数(a) |
单位/设施总数 |
建立档案数(a)(b) |
水厂/设施总数 |
建立档案数(a) |
水厂/设施总数 |
建立档案数(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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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指按照监督信息报告卡要求填报卫生监督信息并可通过河北省卫生健康执法信息平台查阅的档案数。
b.指以单位数或者设施数对应统计的档案数。
附表7
2023年小型集中式供水卫生安全巡查服务实施情况汇总表
在用小型集中式供水的乡镇总数 |
检查乡镇数 |
检查的乡镇中已开展卫生安全巡查的乡镇数 |
检查的乡镇中在用小型集中式供水水厂数 |
检查的乡镇中已落实卫生安全巡查服务的小型集中式供水水厂数 |
检查的乡镇中持有卫生许可证的小型集中式供水水厂数 |
案件数 |
罚款金额(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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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8
2023年农村小型集中式供水水质监督抽查信息汇总表
单位类别 |
检测单位数 |
合格单位数(a)( |
色度 |
浑浊度 |
臭和味 |
肉眼可见物 |
pH |
消毒剂余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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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测 单位 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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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单位数 |
检测单位数 |
合格单位数 |
检测单位数 |
合格单位数 |
检测单位数 |
合格单位数 |
检测单位数 |
合格单位数 |
检测单位数 |
合格单位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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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小型集中式供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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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为表中检测项目均合格的供水单位,有一项不合格即判定为不合格单位或设施。
附表9
2023年市级涉水产品卫生许可信息平台和监督档案情况汇总表
辖区内省级涉水产品卫生许可信息平台 |
辖区内省级涉水产品卫生监督档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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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平台数(a) |
市级平台数(a) |
县/区级平台数(a) |
取得卫生行政许可产品数 |
建立档案数(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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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指按照《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规定》要求建立的,用于公布辖区取得卫生许可批件的涉水产品目录和批准文件内容的
信息平台。
b.指按照监督信息报告卡要求填报信息并可通过国家卫生健康监督信息报告系统查阅的档案。多个产品填报在一个被监督单位档案中,将该档
案填报的产品数统计为档案数。
附表10
2023年涉水产品经营单位随机监督抽查信息汇总表
单位类别 |
辖区内 单位数 |
检查 单位数 |
单位 合格数(a) |
检查 产品数 |
产品检查合格数(b) |
发现无证产品数 |
检测 产品数 |
产品检测合格数 |
责令限期改正单位数 |
案件数 |
罚款金额(万元) |
在华责任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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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实体经销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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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实体经销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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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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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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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单位(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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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产品取得卫生许可批件,产品检查和检测均合格的单位数。
b.产品取得卫生许可批件及标签、说明书均合格的产品数。
c.产品数指应用现场数。
附件2
2023年秦皇岛市职业卫生放射卫生
随机监督抽查计划
一、监督检查内容
(一)用人单位职业卫生。主要检查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管理组织和措施建立情况,职业卫生培训情况,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开展情况,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情况,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和定期检测、评价开展情况,职业病危害告知和警示标识设置情况,职业病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配备、使用、管理情况,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情况,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处置情况。
(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主要检查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情况,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情况。
(三)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主要检查放射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报告是否符合相关要求,技术人员是否满足工作要求,仪器设备场所是否满足工作要求,质量控制、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要求,是否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档案管理是否符合相关要求,管理制度是否符合相关要求,劳动者保护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四)放射诊疗机构。检查放射诊疗机构建设项目管理情况,放射诊疗场所管理及其防护措施情况,放射诊疗设备管理情况,放射工作人员管理情况,开展放射诊疗人员条件管理情况,对患者、受检者及其他非放射工作人员的保护情况,放射事件预防处置情况,职业病人管理情况,档案管理与体系建设情况,核医学诊疗管理情况,放射性同位素管理情况;放射治疗管理情况等。
(五)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机构。检查职业病诊断机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出具的报告是否符合相关要求,仪器设备场所是否满足工作要求,质量控制、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要求,是否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档案管理是否符合相关要求,管理制度是否符合相关要求,劳动者保护是否符合相关要求,职业健康检查结果、职业禁忌、疑似职业病、职业病的告知、通知、报告是否符合相关要求等。
二、工作要求
(一)各县区根据本市职业病防治重点行业、重点地区、重点职业病实际情况确定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双随机抽查对象。参加分类监督执法试点县区结合本地分类实施方案进行抽查。用人单位抽查底数依据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系统库数据(2023年5月1日前完成初次申报审核通过的用人单位数),抽查比例不低于15%,由各县区自行抽取并将抽查对象及时录入河北省卫生健康监督执法信息系统。省级分别按照60%、30%和20%的比例从河北卫生健康监督执法信息系统数据库中随机抽取辖区内注册的职业卫生和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和放射诊疗机构(含中医医疗机构),统一下达各县区卫生监督执法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各县区要统筹安排好监督检查工作,避免对同一单位因同一事项重复检查。在对用人单位监督检查过程中,对有关职业卫生、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提供的技术服务进行延伸检查。
(二)各县区要切实加强对上报数据信息的审核,按照抽查工作计划表及监督信息报告卡要求填报监督检查和案件查处数据信息,所有数据以信息报告系统填报数据为准,不需另外报送纸质报表,请于2023年11月10日前完成全部检查任务和数据填报工作。
附表:1.2023年用人单位职业卫生随机监督抽查计划表
2.2023年用人单位职业卫生随机监督抽查汇总表
3.2023年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随机监督抽查计划表
4.2023年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随机监督抽查汇总表
5.2023年放射诊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机构和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随机监督抽查工作计划表
6.2023年放射诊疗机构随机监督抽查汇总表
7.2023年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和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随机监督抽查汇总表
附表1
2023年用人单位职业卫生随机监督抽查计划表
监督检查对象 |
抽检比例 |
重点检查内容 |
|
用人单位 |
15% |
1.职业病防治管理组织和措施 |
1.是否按规定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 2.是否建立、落实及公布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
2.职业卫生培训 |
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和劳动者是否按规定的周期接受职业卫生培训,培训内容、时间是否符合要求。 |
||
3.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 |
是否落实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制度,是否按程序开展评审及存档、公示。 |
||
*4.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 |
是否如实、及时开展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 |
||
5.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 |
1.是否按规定开展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检测、评价,是否进行检测结果的报告和公布; 2.是否按规定配置职业病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并及时维护、保养,是否按规定发放、管理职业病防护用品并督促劳动者佩戴使用。 |
||
6.职业病危害警示和告知 |
是否按规定设置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告知职业病危害及危害后果。 |
||
7.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 |
是否按规定开展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 |
||
8.职业病病人和疑似职业病病人处置 |
1.是否按规定处置职业病人、疑似职业病人; 2.是否为劳动者进行职业病诊断提供健康损害与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关系等相关资料。 |
注:重点检查内容中“4.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是必查项。
附表2
2023年用人单位职业卫生随机监督抽查汇总表
监督检查对象 |
辖区单位数 |
抽查单位数 |
不合格单位数 |
不合格情况 |
责令限期改正单位数 |
行政处罚单位数 |
行政处罚情况 |
|||||||||||||
职业病防治管理组织和措施 |
职业卫生培训 |
建设项目“三同时” |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 |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 |
职业病危害警示和告知 |
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 |
职业病病人和疑似职业病病人处置 |
|||||||||||||
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不合格单位数 |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不合格单位数 |
职业卫生培训不合格单位数 |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不合格单位数 |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不合格单位数 |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检测、评价不合格单位数 |
职业病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防护用品不合格单位数 |
职业病危害警示和告知不合格单位数 |
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不合格单位数 |
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处置不合格单位数 |
未为劳动者进行职业病诊断提供健康损害与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关系等相关资料单位数 |
警告单位数 |
罚款(万元) |
责令停止作业单位数 |
提请关闭单位数 |
||||||
用人 单位 |
|
|
|
|
|
|
|
|
|
|
|
|
|
|
|
|
|
|
|
|
附表3
2023年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随机监督抽查计划表
监督检查对象 |
抽查任务 |
重点检查内容 |
|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
辖区内注册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60%检查 |
1.资质证书 |
1.是否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可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 2.是否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情形。 |
2.业务范围 及出具证明 |
1.是否超出资质认可范围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 2.是否出具虚假或者失实的职业卫生技术报告或其他虚假证明文件。 |
||
3.技术服务相关工作要求 |
1.是否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开展现场调查、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现场采样、现场检测、样品管理、实验室分析、数据处理及应用、危害程度评价、防护措施及其效果评价、技术报告编制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 2.是否存在具备自行检测条件而委托其他机构检测的情形,是否存在委托检测的机构不具备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和相应检测能力的情形,是否存在委托其他机构实施样品现场采集和检测结果分析及应用等工作的情形; 3.是否以书面形式与用人单位明确技术服务内容、范围以及双方的责任; 4.是否转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项目; 5.是否擅自更改、简化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程序和相关内容; 6.是否按规定在网上公开职业卫生技术报告相关信息; 7.是否按规定向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相关信息。 |
||
4.专业技术人员管理 |
1.是否使用非本机构专业技术人员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的; 2.是否安排未达到技术评审考核评估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参与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 3.是否在职业卫生技术报告或者有关原始记录上代替他人签字; 4.是否未参与相应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事项而在技术报告或者有关原始记录上签字。 |
附表4
2023年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随机监督抽查汇总表
监督检查对象 |
辖 区 单 位 数 |
抽 查 单 位 数 |
不合格单位数 |
不合格情况 |
行政处罚情况 |
||||||||
资质证书 |
技术服务规范性 |
案件查处数 |
警告 单位数 |
罚款 (万元) |
没收 违法 所得 (万元) |
||||||||
无资质擅自从事检测、评价服务单位数 |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单位数 |
超出资质认可范围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单位数 |
出具虚假证明文件单位数 |
不符合技术服务相关工作要求单位数 |
不符合专业技术人员管理要求单位数 |
||||||||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
|
|
|
|
|
|
|
|
|
|
|
|
|
附表5
2023年放射诊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机构和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随机监督抽查工作计划表
序号 |
监督检查对象 |
抽检 比例 |
检查内容 |
备注 |
1 |
放射诊疗机构 (含中医医疗机构) |
20% |
1.建设项目管理情况;2.放射诊疗场所管理及其防护措施情况;3.放射诊疗设备管理情况;4.放射工作人员管理情况;5.开展放射诊疗人员条件管理情况;6.对患者、受检者及其他非放射工作人员的保护情况;7.放射事件预防处置情况;8.职业病人管理情况;9.档案管理与体系建设情况;10.核医学诊疗管理情况;11.放射性同位素管理情况;12.放射治疗管理情况。 |
|
2 |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 |
30% |
1.职业病诊断机构是否在批准的资质范围内开展工作;2.出具的报告是否符合相关要求;3.技术人员是否满足工作要求;4.仪器设备场所是否满足工作要求;5.质量控制、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要求;6.档案管理是否符合相关要求;7.管理制度是否符合相关要求;8.劳动者保护是否符合相关要求;9.职业健康检查结果、职业禁忌、疑似职业病、职业病的告知、通知、报告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
|
3 |
职业病诊断机构 |
20% |
||
4 |
放射技术服务机构 |
60% |
1.放射技术服务机构是否持有效资质(批准)证书;2.是否在批准的资质范围内开展工作;3.出具的报告是否符合相关要求;4.人员、仪器设备、场所是否满足工作要求;5.是否存在出具虚假文件情况。 |
|
附表6
2023年放射诊疗机构随机监督抽查汇总表
单位 类别 |
辖区内单位总数 |
检查单位数 |
不合格情况 |
行政处罚情况 |
|||||||||||||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不符合有关规定单位数 |
放射诊疗场所及其防护措施不符合有关规定单位数 |
放射诊疗设备及配套设施不符合有关规定单位数 |
放射工作人员管理不符合有关规定单位数 |
开展放射诊疗的人员条件不符合有关规定单位数 |
对患者、受检者及其他非放射工作人员的保护不符合有关规定单位数 |
放射事件预防处置不符合有关规定单位数 |
职业病人管理不符合有关规定单位数 |
档案管理与体系建设不符合有关规定单位数 |
核医学诊疗过程不符合有关规定单位数 |
放射性同位素管理不符合有关规定单位数 |
放射治疗过程不符合有关规定单位数 |
管理制度不符合有关规定单位数 |
案件查处数 |
罚没款金额(万元) |
|||
放射诊疗机构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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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计 |
|
|
|
|
|
|
|
|
|
|
|
|
|
|
|
|
|
附表7
2023年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和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随机监督抽查汇总表
|
辖区内单位总数 |
检查单位数 |
不合格情况 |
行政处罚情况 |
|||||||||
出具的报告书、诊断证明书不符合相关要求单位数 |
人员不能满足工作要求单位数 |
仪器设备场所不能满足工作要求单位数 |
出具虚假证明文件 |
质量控制、程序不符合相关要求单位数 |
档案管理不符合相关要求单位数 |
管理制度不符合相关要求单位数 |
劳动者保护不符合相关要求单位数 |
职业健康检查结果、职业禁忌、疑似职业病、职业病的告知、通知、报告不符合相关要求单位数 |
案件查处数 |
罚没款金额(万元) |
|||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 |
|
|
|
|
|
|
|
|
|
|
|
|
|
职业病诊断机构 |
|
|
|
|
|
|
|
|
|
|
|
|
|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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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合计 |
|
|
|
|
|
|
|
|
|
|
|
|
|
附件3
2023年秦皇岛市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
随机监督抽查计划
一、监督检查对象
抽查辖区30%二级以上医院、10%一级医院、5%基层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诊所、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等),40%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采供血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预防接种管理情况。接种单位和人员资质情况;接种疫苗公示情况;接种前告知、询问受种者或监护人有关情况;执行“三查七对一验证”情况;疫苗的接收、购进、储存、配送、供应、接种和处置记录情况。
(二)传染病疫情报告情况。建立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制度情况;开展疫情报告管理自查情况;传染病疫情登记、报告卡填写情况;是否存在瞒报、缓报、谎报传染病疫情情况。
(三)传染病疫情控制情况。建立预检、分诊制度情况;按规定为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提供诊疗情况;消毒处理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污水和医疗废物情况;依法履行传染病监测职责情况;发现传染病疫情时,采取传染病控制措施情况。
(四)消毒隔离措施落实情况。建立消毒管理组织、制度情况;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监测情况;消毒隔离知识培训情况;消毒产品进货检查验收情况;医疗器械一人一用一消毒或灭菌情况。二级以上医院以口腔科(诊疗中心)、血液透析和消毒供应中心为检查重点,无相关科室的,可根据情况自行选择重点科室。一级医院和基层医疗机构以医院口腔科或口腔诊所、美容医院、血液透析中心为检查重点,医院如无口腔科,可根据情况自行选择重点科室。
(五)医疗废物处置。医疗废物实行分类收集情况;使用专用包装物及容器情况;医疗废物暂时贮存设施建立情况;医疗废物交接、运送、暂存及处置情况。
(六)二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二级实验室备案情况;从事实验活动的人员培训、考核情况;实验档案建立情况;实验结束将菌(毒)种或样本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保藏情况。
三、工作要求
(一)各县区要高度重视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随机监督抽查工作,结合常态化疫情制定本辖区工作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随机监督抽查工作要与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分类监督综合评价工作相结合,抽到的单位采取分类监督综合评价方式进行检查。同时,要加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信息报告的监督检查力度,对发现未履行法定职责的单位或个人,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二)各县区要切实加强上报数据信息的审核,保证数据信息项目齐全、质量可靠,务必于2023年6月15日前向市卫生健康委报送本地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随机监督抽查工作阶段性工作总结,11月10日前完成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随机监督抽查工作任务和数据填报工作并报送全年工作总结。
附表:1.2023年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随机监督抽查汇总表
2.2023年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随机监督抽查案件查处汇总表
附表1
2023年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随机监督抽查汇总表
县(区)
监督类别 |
监督评价结果 |
||||||||||||||||||||||||||||
单位 |
综合管理 |
预防接种管理 |
法定传染病报告管理 |
||||||||||||||||||||||||||
评价单位 |
优秀 单位 |
合格 单位 |
重点 监督 |
评价单位 |
该项 优秀 |
该项 合格 |
重点 监督 |
评价单位 |
该项 优秀 |
该项 合格 |
重点 监督 |
评价单位 |
该项 优秀 |
该项 合格 |
重点 监督 |
||||||||||||||
合计(家) |
单位数(家) |
百分率(%) |
单位数(家) |
百分率(%) |
单位数(家) |
百分率(%) |
合计(家) |
单位数(家) |
百分率(%) |
单位数(家) |
百分率(%) |
单位数(家) |
百分率(%) |
合计(家) |
单位数(家) |
百分率(%) |
单位数(家) |
百分率(%) |
单位数(家) |
百分率(%) |
合计(家) |
单位数(家) |
百分率(%) |
单位数(家) |
百分率(%) |
单位数(家) |
百分率(%) |
||
总计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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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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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医疗机构 |
小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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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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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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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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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三级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二级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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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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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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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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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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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层 (其中诊所)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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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控机构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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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采供血机构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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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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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023年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随机监督抽查汇总表(续)
监督类别 |
监督评价结果 |
||||||||||||||||||||||||||||
传染病疫情控制 |
消毒隔离制度执行情况 |
医疗废物处置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 |
||||||||||||||||||||||||||
评价单位 |
该项 优秀 |
该项 合格 |
重点 监督 |
评价单位 |
该项优秀 |
该项 合格 |
重点监督 |
评价单位 |
该项 优秀 |
该项合格 |
重点 监督 |
评价单位 |
该项 优秀 |
该项 合格 |
重点 监督 |
||||||||||||||
合计(家) |
单位数(家) |
百分率(%) |
单位数(家) |
百分率(%) |
单位数(家) |
百分率(%) |
合计(家) |
单位数(家) |
百分率(%) |
单位数(家) |
百分率(%) |
单位数(家) |
百分率(%) |
合计(家) |
单位数(家) |
百分率(%) |
单位数(家) |
百分率(%) |
单位数(家) |
百分率(%) |
合计(家) |
单位数(家) |
百分率(%) |
单位数(家) |
百分率(%) |
单位数(家) |
百分率(%) |
||
总计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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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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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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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医疗机构 |
小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三级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二级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一级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基层 (其中诊所)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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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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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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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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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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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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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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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疾控机构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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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采供血机构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 审核人
附表2
2023年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随机监督抽查案件查处汇总表
县(区)
监督对象 |
辖区 机构数 |
检查 机构数 |
发现违法行为机构数 |
案件数 |
行政 处分 人员数 |
行政处罚单位数 |
||||
吊证 (家) |
警告(家) |
罚款(家) |
罚款 金额 (万元) |
其他 |
||||||
三级医院 |
|
|
|
|
|
|
|
|
|
|
二级医院 |
|
|
|
|
|
|
|
|
|
|
一级医院 |
|
|
|
|
|
|
|
|
|
|
基层医疗机构 (其中诊所) |
|
|
|
|
|
|
|
|
|
|
|
|
|
|
|
|
|
|
|
|
|
疾控机构 |
|
|
|
|
|
|
|
|
|
|
采供血机构 |
|
|
|
|
|
|
|
|
|
|
合计 |
|
|
|
|
|
|
|
|
|
|
填表单位(盖章):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
附件4
2023年秦皇岛市消毒产品随机监督抽查计划
一、监督检查对象
抽查辖区30%的第一类消毒产品生产企业;30%的第二类消毒产品生产企业;100%抗(抑)菌制剂生产企业;25%的第三类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同时生产第一类和第二类消毒产品的生产企业按生产第一类消毒产品的生产企业抽取。
二、监督检查内容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分类监督综合评价试点地区对监督对象开展综合评价。非试点地区检查内容如下:
(一)第一类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内容包括生产条件、生产过程、原料卫生质量以及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标签(铭牌)、说明书等。其中医疗器械高水平消毒剂、灭菌剂生产企业重点检查原材料卫生质量、生产用水、出厂检验报告和生产记录;皮肤黏膜消毒剂生产企业重点检查净化车间、原材料卫生质量、生产用水、出厂检验报告、禁用物质和生产记录等;生物指示物、灭菌效果化学指示物、医疗器械高水平消毒器械、灭菌器械生产企业重点检查生产设施、出厂检验报告和生产记录等。
(二)第二类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内容包括生产条件、生产过程、原材料卫生质量以及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标签(铭牌)和说明书等。其中手消毒剂生产企业重点检查出厂检验报告和生产记录;其他消毒剂和消毒器械(包括指示物)生产企业重点检查生产设备、原材料卫生质量、出厂检验报告和生产记录等。
抗(抑)菌制剂生产企业重点检查卫生许可是否在有效期内,生产项目、类别、条件是否与卫生许可证一致,查看生产过程记录、原料进出货记录、产品批次检验记录等内容是否符合要求;检查抗(抑)菌制剂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内容是否齐全合格并备案;检查抗(抑)菌制剂产品名称、标签、说明书、包装等是否规范,是否存在违法违规宣传疗效和标注禁用物质等情况。
(三)第三类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内容包括生产条件、生产过程以及消毒产品标签和说明书等。其中尿布等排泄物卫生用品、妇女经期卫生用品生产企业重点检查原材料卫生质量、空气消毒设施、出厂检验报告。
(四)抽查产品及检测项目详见附表1。
第一类消毒产品:全省抽取不少于20个产品进行检验。
第二类消毒产品:全省抽取不少于30个抗(抑)菌制剂膏、霜剂型,依据《关于印发消毒产品中丙酸氯倍他索和盐酸左氧氟沙星测定-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10〕54号)、WS/T 685-2020《消毒剂与抗抑菌剂中抗真菌药物检测方法与评价要求》进行检验,是否非法添加禁用物质氯倍他索丙酸酯、咪康唑等,以本地企业生产的产品为主。除抗(抑)菌剂以外的第二类消毒产品抽取不少于20个产品进行检验。
第三类消毒产品:全省抽取不少于10个产品进行检验,重点抽查成人排泄物卫生用品、妇女经期卫生用品(如产品总数不足10个,则被抽取到的生产企业的产品全部进行检验)。
被抽查企业抽中类别消毒产品的数量不足时,则以该企业其他类别消毒产品数量补足。
三、工作要求
(一)消毒产品监督抽查要坚持问题导向,逐一核查抗(抑)菌制剂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规范情况、已备案抗(抑)菌制剂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合规情况、抗(抑)菌膏、霜剂是否非法添加激素等禁用物质情况,此项内容纳入2023年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考评。
(二)加大检测力度,严厉查处违法行为。抽查过程中发现可疑消毒产品时,及时采样送检,加大抽样检测力度,防范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发现添加违禁物质行为,应当责令企业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一查到底,依法从严查处;发现非本辖区问题产品,要及时通报生产企业所在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加大省际、市际间联合查处力度,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公安机关。
(三)各县区要于2023年11月5日前完成抗(抑)菌制剂生产企业摸底检查和抗(抑)菌制剂膏、霜剂型抽查任务,并将本地抗(抑)菌制剂生产企业检查和抗(抑)菌制剂膏、霜剂型抽查工作总结(电子版)及附表4-6汇总后报送市卫生健康委,由市卫生健康委汇总后报省卫生健康委综合监督服务中心传染病与消毒卫生处,重大案件及重要情况随时报告。其他的抽查任务和数据填报工作要于2023年11月10日前完成,消毒产品监督抽查表头标记有“★”的汇总表尚不能通过“信息报告系统”个案填报直接生成,需填报汇总表上报信息。同时,各地请务必于2023年6月10日、11月10日前将本地消毒产品监督抽查阶段性和全年工作总结报送省卫生健康委综合监督服务中心传染病与消毒卫生处。
附表:1.2023年消毒产品随机监督抽查计划表
2.2023年消毒产品生产企业随机监督抽查检查表
3.2023年消毒产品随机监督抽查案件查处汇总表
4.2023年抗(抑)菌制剂生产企业随机监督抽查案件查处汇总表
5.2023年抗(抑)菌制剂膏、霜剂型随机监督抽查案件查处汇总表
6.2023年抗(抑)菌制剂膏、霜剂型违法添加禁用物质产品清单
附表1
2023年消毒产品随机监督抽查计划表
抽查 企业 |
抽查产品 |
检查/检验项目 |
检验/判定依据 |
备注 |
|
30%第一类消毒产品生产企业 |
每家企业不少于2个 |
消毒剂 灭菌剂 |
有效成分含量检测(不能进行此项检测的做一项抗力最强微生物实验室杀灭试验)、一项抗力最强微生物实验室杀灭试验及稳定性试验 |
《消毒技术规范》《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技术要求》(WS628)、相关消毒产品卫生标准及产品企业标准 |
检验标准为现行有效版本 |
消毒器械 |
主要杀菌因子强度检测(不能进行此项检测的做一项抗力最强微生物实验室杀灭试验) |
《消毒技术规范》《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技术要求》(WS628)、相关消毒产品卫生标准及产品企业标准 |
|||
灭菌器械 |
实验室灭菌试验检测,其中压力蒸汽灭菌器、环氧乙烷灭菌器、过氧化氢气体等离子体低温灭菌器用生物指示物进行灭菌效果检测 |
《消毒技术规范》《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技术要求》(WS628)相关消毒产品卫生标准及产品企业标准 |
|||
生物指示物 |
含菌量检验 |
《消毒技术规范》《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技术要求》(WS628)、《卫生部消毒产品检验规定》、GB18282《医疗保健产品灭菌化学指示物》及产品企业标准 |
|||
灭菌效果化学指示物 |
按照说明书的灭菌周期进行变色性能检测 |
《消毒技术规范》《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技术要求》(WS628)、《卫生部消毒产品检验规定》、GB18282《医疗保健产品灭菌化学指示物》及产品企业标准 |
|||
30%抗(抑)菌剂以外的第二类消毒产品生产企业 |
石家庄不少于15个,沧州、衡水、定州各不少于4个,保定、邯郸各不少于2个,承德、唐山、邢台、张家口、廊坊、辛集各不少于1个 |
医疗器械中低水平消毒剂、空气消毒剂、手消毒剂、物体表面消毒剂、游泳池水消毒剂 |
空气消毒剂进行有效成分含量检测(不能进行此项检测的做空气现场或模拟现场试验),游泳池水消毒剂进行有效成分含量检测(不能进行此项检测的做大肠杆菌杀灭试验),其他消毒剂进行有效成分含量检测(不能进行此项检测的做一项抗力最强微生物实验室杀灭试验) |
《消毒技术规范》《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技术要求》(WS628)、《低温消毒剂卫生安全评价技术要求》相关消毒产品卫生标准及产品企业标准 |
检验标准为现行有效版本
|
空气消毒器、紫外线杀菌灯、食具消毒柜、产生化学因子的其他消毒器械和中、低水平消毒器械 |
空气消毒器做现场或模拟现场试验,紫外线杀菌灯进行紫外线辐照强度检测(不能进行此项检测的做现场或模拟现场试验),食具消毒柜主要进行杀菌因子强度检测(不能进行此项检测的做大肠杆菌杀灭试验),其他消毒器械、中水平和低水平消毒器械进行主要杀菌因子强度或浓度检测(不能进行此项检测的做一项抗力最强微生物实验室杀灭试验) |
《消毒技术规范》《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技术要求》(WS628)、相关消毒产品卫生标准及产品企业标准 |
|||
化学指示物(用于测定化学消毒剂浓度的化学指示物、用于测定紫外线强度的化学指示物、用于灭菌过程监测的化学指示物、B-D纸或包)、带有灭菌标示的灭菌物品包装物 |
变色性能检验 |
《消毒技术规范》《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技术要求》(WS628)、相关消毒产品卫生标准及产品企业标准 |
|||
100%抗(抑)菌制剂生产企业 |
石家庄、保定、邢台、唐山、雄安新区各不少于4个,沧州、邯郸各不少于3个,其他各市各不少于2个,定州、辛集各不少于1个 |
抗(抑)菌制剂膏、霜剂型 |
禁用物质氯倍他索丙酸酯、咪康唑检验 |
《关于印发消毒产品中丙酸氯倍他索和盐酸左氧氟沙星测定-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10〕54号)。 WS/T 685—2020《消毒剂与抗抑菌剂中抗真菌药物检测方法与评价要求》进行检验。 |
|
25%第三类消毒产品生产企业 |
每家企业不少于2个 |
排泄物卫生用品(重点检查成人排泄物卫生用品) |
产品微生物指标检验 |
《消毒技术规范》、GB15979《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卫生标准》 |
|
妇女经期卫生用品 |
产品微生物指标检验 |
《消毒技术规范》、GB15979《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卫生标准》 |
注:检验标准为现行有效版本
附表2
2023年消毒产品生产企业随机监督抽查检查表
企业名称: 卫生许可证号: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从业人员总数: 生产车间面积: m2
项目 |
风险类别 |
重点检查内容 |
检查结果 |
备注 |
卫生许可 持证情况 |
全部类别 |
法定代表人、企业名称、企业生产地址是否与实际一致 |
是□ 否□ |
|
生产类别、项目是否与实际一致 |
是□ 否□ |
|
||
卫生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 |
是□ 否□ |
|
||
生产条件 |
全部类别 |
生产车间布局、流程、生产设施设备是否与申报时一致 |
是□ 否□ |
|
第一类产品 |
医疗器械高水平消毒剂、灭菌剂生产用水是否符合相应要求 |
是□ 否□ |
|
|
皮肤黏膜消毒剂的净化车间和生产用水是否符合相应要求 |
是□ 否□ |
|
||
生物指示物、灭菌效果化学指示物、医疗器械高水平消毒器械、灭菌器械的生产设施是否符合相应要求 |
是□ 否□ |
|
||
第二类产品 |
用于皮肤黏膜的抗(抑)菌的净化车间、生产用水、生产设施是否符合相应要求 |
是□ 否□ |
|
|
第三类产品 |
空气消毒设施是否符合相应要求 |
是□ 否□ |
|
|
生产过程 |
全部类别 |
是否有合格的出厂检验报告 |
是□ 否□ |
|
是否有合格的生产记录 |
是□ 否□ |
|
||
原材料卫生质量 |
全部类别 |
是否能满足产品质量要求,符合相关质量标准和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要求,符合企业标准要求,并能提供相应的检验报告或相应的产品质量证明材料 |
是□ 否□ |
|
第一、二类 产品 |
是否使用禁用物质,第二类产品重点检查抗(抑)菌制剂 |
是□ 否□ |
|
|
消毒产品 卫生安全 评价报告 |
第一、二类 产品 |
企业需要进行卫生安全评价的第一类消毒产品数量 |
个 |
|
已完成卫生安全评价的第一类消毒产品数量 |
个 |
|
||
企业需要进行卫生安全评价的第二类消毒产品数量 |
个 |
|
||
已完成卫生安全评价的第二类消毒产品数量 |
个 |
|
||
在卫生健康部门备案的第一、二类消毒产品数量 |
个 |
|
||
是否有未按要求进行卫生安全评价的消毒产品 |
是□ 否□ |
个 |
||
卫生安全评价报告是否均合格 |
是□ 否□ |
|
||
各评价报告内容是否完整 |
是□ 否□ |
|
||
消毒产品 标签(铭牌)、 说明书 |
全部类别 |
产品名称是否符合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 |
是□ 否□ |
|
应标注内容项目是否齐全、正确 |
是□ 否□ |
|
||
有无虚假夸大、明示或暗示对疾病的治疗作用和效果的内容 |
是□ 否□ |
|
||
有无禁止标注的内容 |
是□ 否□ |
|
||
非消毒产品是否标注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 |
是□ 否□ |
|
检查人: 检查时间: 年 月 日
附表3
★2023年消毒产品随机监督抽查案件查处汇总表
县(区)
企业检查情况 |
产品抽查情况 |
违法行为处理 |
||||||||||
产品类别 |
辖区生产企业数 |
检查生产企业数 |
不合格数 |
抽查产品数 |
不合格数 |
案件数 (件) |
责令 改正(家) |
吊销 许可证 (家) |
罚款 单位数 (家) |
罚款 金额 (万元) |
公示 不合格 企业数 |
公示 不合格 产品数 |
第一类产品 |
|
|
|
|
|
|
|
|
|
|
|
|
第二类产品 |
|
|
|
|
|
|
|
|
|
|
|
|
第三类产品 |
|
|
|
|
|
|
|
|
|
|
|
|
合计 |
|
|
|
|
|
|
|
|
|
|
|
|
填表单位(盖章):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
附表4
★2023年抗(抑)菌制剂生产企业随机监督抽查案件查处汇总表
县(区)
|
|
辖区企业数 |
检查企业数 |
存在违法 行为企业数 |
卫生许可证不符合要求企业数 |
生产条件、过程 不符合要求企业数 |
立案数 |
行政处罚企业数 |
曝光违法单位数 |
||||
吊销许可证 |
警告 |
罚款 |
罚款金额 (万元) |
其他 |
|||||||
|
|
|
|
|
|
|
|
|
|
|
|
填表单位(盖章):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
附表5
★2023年抗(抑)菌制剂膏、霜剂型随机监督抽查案件查处汇总表
县(区)
抽查经营 使用单位数 |
抽查 产品数 |
不合格 产品数 |
非法添加 禁用物质 产品数 |
标签说明书 不规范 产品数 |
违法违规 宣传疗效 产品数 |
卫生安全 评价报告 不规范产品数 |
立案数 |
行政处罚企业数 |
曝光违法 单位数 |
|||
警告 |
罚款 |
罚款金额 (万元) |
其他 |
|||||||||
|
|
|
|
|
|
|
|
|
|
|
|
|
填表单位(盖章):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
附表6
★2023年抗(抑)菌制剂膏、霜剂型违法添加禁用物质产品清单
县(区)
序 号 |
不合格产品名称 |
批 号 |
产品责任单位名称 |
产品生产企业名称 |
检测报告结果 |
备 注 |
1 |
|
|
|
|
|
|
2 |
|
|
|
|
|
|
3 |
|
|
|
|
|
|
… |
|
|
|
|
|
|
填表单位(盖章):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
附件5
2023年秦皇岛市医疗卫生随机监督抽查计划
一、监督检查对象
抽查辖区医疗机构(含医疗美容机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医学检验实验室)和采供血机构。抽取比例见附表。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医疗机构监督。
1.医疗机构资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诊所备案证书》、人员资格、诊疗活动、健康体检、医学检验)管理情况。
2.医疗卫生人员(医师、护士、医技人员)管理情况。
3.药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抗菌药物)和医疗器械管理情况。
4.医疗技术(禁止类临床应用技术、限制类临床应用技术、医疗美容、临床基因扩增)管理情况。
5.医疗文书(处方、病历、医学证明文件等)管理情况。
6.临床用血(用血来源、管理组织和制度,血液储存,应急用血采血)等。
7.生物医学研究(资质资格、登记备案、伦理审查等)管理情况。
(二)医疗美容机构监督。
1.医疗美容机构资质管理情况。是否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登记备案;是否进行医疗美容诊疗科目登记;是否按照备案的医疗美容项目级别开展医疗美容服务;是否存在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美容工作的情况。
2.执业人员管理情况。执业人员是否取得资质并完成执业注册,执业人员是否满足工作要求;是否存在执业医师超执业范围或在非注册的地点开展诊疗活动的情况。
3.药品、医疗器械管理情况。在使用环节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包括使用不符合法定要求的药品、医疗器械,超出适应症范围使用药品、医疗器械等。
4.医疗美容广告发布管理情况。是否存在未经批准和篡改《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内容发布医疗美容广告的行为。
5.医疗技术(禁止类临床应用技术、限制类临床应用技术)管理情况。
6.医疗文书管理情况。
(三)采供血机构监督。
1.一般血站(血液中心、中心血站、中心血库)、特殊血站(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检查资质情况、血源管理情况、血液检测情况、包装储存供应情况、检查医疗废物处理情况等。
2.单采血浆站。检查单采血浆站资质情况、供血浆者管理情况、检测与采集情况、血浆储存情况、医疗废物处理情况等。
(四)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监督。
1.机构及人员资质情况。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机构执业资质和人员执业资格情况;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等服务的机构执业资质情况;开展人类精子库的机构执业资质情况。
2.法律法规执行情况。机构是否按照批准的业务范围和服务项目执业;人员是否按照批准的服务项目执业;机构是否符合开展技术服务设置标准;开展终止中期以上妊娠手术是否进行查验登记;开展孕妇外周血胎儿游离DNA产前筛查与诊断是否规范;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是否查验身份证、结婚证;相关技术服务是否遵守知情同意的原则;出具医学证明文件和诊断报告是否符合相关规定;病历、记录、档案等医疗文书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是否设置禁止“两非”的警示标志;是否依法发布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广告;开展产前诊断、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等服务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3.制度建立及实施情况。是否建立禁止胎儿性别鉴定的管理制度情况;是否建立终止中期以上妊娠查验登记制度情况;建立健全技术档案管理、转诊、追踪观察制度情况;是否建立孕产妇死亡、婴儿死亡以及新生儿出生缺陷报告制度情况;是否建立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并按要求实施;是否存在出具虚假出生医学证明情况;是否具有保证技术服务安全和服务质量的其他管理制度情况。
4.规范应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专项检查。是否符合国家生育政策、伦理原则和基本标准;是否遵守临床、实验室等操作规范;是否存在非法采供精、非法采供卵、参与实施代孕、伪造或买卖出生医学证明、滥用性别鉴定技术等行为;是否存在无相应技术资质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行为。
(五)医学检验实验室监督。
1.医学检验实验室资质管理情况。是否取得资质并按要求开展校验;是否进行医学检验诊疗科目登记。
2.技术人员管理情况。是否满足工作要求,是否存在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学检验工作的情况;实验室技术人员操作及流程是否规范,检测能力与接收样本是否匹配。
3.仪器设备场所管理情况。是否满足工作要求,检测试剂采购渠道和质量是否合格。
4.质量控制管理情况。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要求,是否开展室内质量控制,是否按要求参加省级及以上临床检验中心组织的室间质量评价;已参加室间质量评价的是否连续两次以上结果合格,或经整改后结果是否合格。
5.医学证明文件管理情况。出具医学证明文件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是否出具虚假证明文件。
三、结果报送要求
(一)各县区要于2023年11月10日前完成医疗卫生随机监督抽检信息报送工作,汇总数据以信息报告系统填报数据为准。
(二)各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请于2023年6月15日、11月10日前将本地医疗卫生随机监督抽查工作阶段性总结和年度工作总结报送市卫生健康委。
(三)各县区要强化处理措施,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及时向当地政府主管部门通报情况,涉嫌违法犯罪线索及时移交相关部门;重大案件信息要及时向市卫生健康委报告。
附表: 1.2023年医疗机构随机监督抽查工作计划
2.2023年医疗机构随机监督抽查汇总表
3.2023年医疗美容机构随机监督抽查工作计划
4.2023年医疗美容机构随机监督抽查汇总表
5.2023年采供血机构随机监督抽查工作计划
6.2023年采供血机构随机监督抽查汇总表
7.2023年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随机监督抽查工作计划表
8.2023年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随机监督抽查汇总表
9.2023年医学检验实验室随机监督抽查工作计划表
10.2023年医学检验实验室随机监督抽查汇总表
附表1
2023年医疗机构随机监督抽查工作计划表
序号 |
监督检查对象 |
抽检比例 |
检查内容 |
备注 |
1 |
医院(含中医院、妇幼保健院) |
12% |
1.医疗机构资质(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备案情况、人员资格、诊疗活动、健康体检、医学检验)管理情况; 2.医疗卫生人员管理情况; 3.药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抗菌药物)和医疗器械管理情况; 4.医疗技术(禁止类临床应用技术、限制类临床应用技术、医疗美容、临床基因扩增)管理情况; 5.医疗文书(处方、病历、医学证明文件)管理情况(此项内容不作为村卫生室所检查内容); 6.临床用血(用血来源、管理组织和制度,血液储存,应急用血采血)管理情况。 7.生物医学研究(资质资格、登记备案、伦理审查等)管理情况。 |
根据各医疗机构业务开展情况,检查内容可合理缺项。 |
2 |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
5% |
||
3 |
卫生院 |
|||
4 |
村卫生室(所) |
|||
5 |
诊 所 |
|||
其他医疗机构 |
附表2
2023年医疗机构随机监督抽查汇总表
单位 类别 |
辖区内单位总数 |
检查单位数 |
不合格情况 |
行政处罚情况 |
||||||||||||||||||||||||||||
医疗机构资质管理 |
医疗卫生人员管理 |
药品和医疗器械管理 |
医疗技术与生物医学研究管理 |
医疗文书管理 |
临床用血管理 |
查处案件数 |
罚没款金额(万元) |
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单位数 |
吊销诊疗科目单位数 |
|||||||||||||||||||||||
执业许可证管理不符合要求单位数 |
人员资格管理(未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不符合要求单位数 |
医疗机构诊疗活动管理不符合要求单位数 |
健康体检管理不符合要求单位数
|
医师管理不符合要求单位数 |
外国医师管理不符合要求单位数 |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管理不符合要求单位数 |
台湾医师管理不符合要求单位数 |
乡村医生管理不符合要求单位数 |
护士管理不符合要求单位数 |
医技人员管理不符合要求单位数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不符合要求单位数 |
抗菌药物管理不符合要求单位数 |
医疗器械管理不符合要求单位数 |
禁止临床应用技术管理不符合要求单位数 |
限制临床应用技术管理不符合要求单位数 |
医疗美容管理不符合要求单位数 |
临床基因扩增管理不符合要求单位数 |
生物医学研究研究管理不符合要求单位数 |
处方管理不符合要求单位数 |
病历管理不符合要求单位数 |
医学证明文件管理不符合要求单位数 |
用血来源管理不符合要求单位数 |
血液储存管理不符合要求的单位数 |
用血管理组织和制度不符合要求单位数 |
应急用血采血管理不符合要求单位数 |
|||||||
医院(含中医院、妇幼保健院)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卫生院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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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村卫生室(所)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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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诊 所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其他医疗机构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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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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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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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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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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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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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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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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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附表3
2023年医疗美容机构随机监督抽查工作计划表
序号 |
监督检查对象 |
抽检 比例 |
检查内容 |
备注 |
1 |
医疗美容机构 |
50% |
1.医疗美容机构资质管理情况,是否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登记备案;是否进行医疗美容诊疗科目登记;是否按照备案的医疗美容项目级别开展医疗美容服务;是否存在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美容工作的情况; 2.执业人员管理情况,执业人员是否取得资质并完成执业注册,执业人员是否满足工作要求;是否存在执业医师超执业范围或在非注册的地点开展诊疗活动的情况; 3.药品、医疗器械管理情况,在使用环节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包括使用不符合法定要求的药品、医疗器械,超出适应症范围使用药品、医疗器械等; 4.医疗美容广告发布管理情况,是否存在未经批准和篡改《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内容发布医疗美容广告的行为; 5.医疗文书管理情况。 |
根据各机构业务开展情况,检查内容可合理缺项。 |
2 |
内设医疗美容科室的医疗机构 |
20% |
附表4
2023年医疗美容机构随机监督抽查汇总表
单位 类别 |
辖区内机构总数 |
检查机构数 |
不合格情况 |
行政处罚情况 |
||||||||||||
医疗美容机构执业资质管理不符合要求机构数 |
未按照备案的医疗美容项目级别开展医疗美容服务机构数 |
使用非卫生专业人员开展医学检验机构数 |
执业人员资格管理不符合要求机构数 |
医师管理不符合要求机构数 |
护士管理不符合要求机构数 |
药物管理不符合要求机构数 |
医疗器械管理不符合要求机构数 |
医疗美容广告发布管理不符合要求机构数 |
医疗文书管理不符合要求机构数 |
查处案件数 |
罚没款金额(万元) |
吊销执业机构许可证机构数 |
吊销人员资格证机构数 |
|||
医疗美容机构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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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内设医疗美容科室的医疗机构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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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计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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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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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附表5
2023年采供血机构随机监督抽查工作计划表
序号 |
监督检查对象 |
抽检比例 |
检查内容 |
备注 |
1 |
一般血站 |
50% |
1.资质管理:是否按照许可范围开展工作;从业人员取得相关岗位执业资格或者执业注册而从事血液安全工作情况;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耗材情况; 2.血源管理:是否按规定对献血者、供血浆者进行身份核实、健康征询和体检;是否按要求检测新浆员和间隔180 天的浆员的血浆;是否超量、频繁采集血液(浆);是否采集冒名顶替者、健康检查不合格者血液(血浆); 3.血液检测:血液(浆)检测项目是否齐全;是否按规定保存血液标本;是否按规定保存工作记录;对检测不合格或者报废的血液(浆),是否按有关规定处理; 4.包装储存运输:包装、储存、运输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 5.其它:是否非法采集、供应、倒卖血液、血浆。 |
根据各机构业务开展情况,检查内容可合理缺项。 |
2 |
特殊血站 |
100% |
||
3 |
单采血浆站 |
50% |
附表6
2023年采供血机构随机监督抽查汇总表
单位类别 |
辖区内单位总数 |
检查单位数 |
不合格情况 |
行政处罚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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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管理 |
血源管理 |
血液检测 |
包装储存运输 |
其他 |
案件查处数 |
罚没款金额(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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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照许可范围开展工作单位数 |
从业人员未取得相关岗位执业资格或者执业注册而从事血液安全工作单位数 |
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耗材单位数 |
未按规定对献血者、供血浆者进行身份核实、健康征询和体检单位数 |
未按要求检测新浆员和间隔180天的浆员的血浆单位数 |
超量、频繁采集血液(浆)的单位数 |
采集冒名顶替者、健康检查不合格者血液(血浆)单位数 |
血液(浆)检测项目不齐全单位数 |
未按规定保存血液标本的单位数 |
未按规定保存工作记录的单位数 |
对检测不合格或者报废的血液(浆),未按有关规定处理单位数 |
包装、储存、运输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单位数 |
非法采集、供应、倒卖血液、血浆单位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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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血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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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血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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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采血浆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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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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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7
2023年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随机监督抽查工作计划表
序号 |
监督检查对象 |
抽检比例 |
检查内容 |
备注 |
1 |
妇幼保健机构 |
50% |
1.机构及人员资质情况。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机构执业资质和人员执业资格情况;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等服务的机构执业资质情况;开展人类精子库的机构执业资质情况; 2.法律法规执行情况。机构是否按照批准的业务范围和服务项目执业;人员是否按照批准的服务项目执业;机构是否符合开展技术服务设置标准;开展终止中期以上妊娠手术是否进行查验登记;开展孕妇外周血胎儿游离DNA产前筛查与诊断是否规范;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是否查验身份证、结婚证;相关技术服务是否遵守知情同意的原则;出具医学证明文件和诊断报告是否符合相关规定;病历、记录、档案等医疗文书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是否设置禁止“两非”的警示标志;是否依法发布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广告;开展产前诊断、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等服务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3.制度建立及实施情况。是否建立禁止胎儿性别鉴定的管理制度情况;是否建立终止中期以上妊娠查验登记制度情况;建立健全技术档案管理、转诊、追踪观察制度情况;是否建立孕产妇死亡、婴儿死亡以及新生儿出生缺陷报告制度情况;是否建立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并按要求实施情况;是否存在出具虚假出生医学证明情况;是否具有保证技术服务安全和服务质量的其他管理制度情况; 4.规范应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专项检查。是否符合国家生育政策、伦理原则和基本标准;是否遵守临床、实验室等操作规范;是否存在非法采供精、非法采供卵、参与实施代孕、伪造或买卖出生医学证明、滥用性别鉴定技术等行为;是否存在无相应技术资质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行为。 |
根据各机构业务开展情况,检查内容可合理缺项。 |
2 |
其他医疗、保健机构 |
50% |
附表8
2023年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随机监督抽查汇总表
单位 类别 |
辖区内单位总数 |
检查单位数 |
不合格情况 |
行政处罚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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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及人员资质情况 |
法律法规执行情况 |
制度建立情况 |
查处案件数 |
罚没款金额(万元) |
吊销执业机构许可证单位数 |
吊销人员资格证单位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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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执业资质管理不符合要求单位数 |
人员资格管理不符合要求单位数 |
机构未按照批准的业务范围和服务项目执业单位数 |
人员未按照批准的服务项目执业单位数 |
不符合开展技术服务的机构设置标准单位数 |
未按要求开展终止中期以上妊娠手术进行查验登记单位数 |
未按要求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查验身份证、结婚证单位数 |
开展相关技术服务未按要求遵守知情同意原则单位数 |
出具医学证明文件和诊断报告不符合相关规定单位数 |
病历、记录、档案等文书不符合相关规定单位数 |
未按要求设置禁止“两非”警示标志单位数 |
违法发布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广告单位数 |
开展产前诊断、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等服务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
存在买卖精子、买卖卵子、代孕、伪造和买卖出生医学证明等违法犯罪行为单位数 |
未建立禁止胎儿性别鉴定管理制度单位数 |
未建立终止中期以上妊娠查验登记制度单位数 |
未建立健全技术档案管理、转诊、追踪观察制度单位数 |
未建立孕产妇死亡、婴儿死亡以及新生儿初生缺陷报告制度单位数 |
未建立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和未按要求实施单位数 |
不具有保证技术服务安全和服务质量的其他管理制度单位数 |
|||||||
妇幼保健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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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医疗、保健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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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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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9
2023年医学检验实验室随机监督抽查工作计划表
序号 |
监督检查对象 |
抽检比例 |
检查内容 |
备注 |
1 |
医学检验实验室 |
50% |
1.医学检验实验室机构资质(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备案情况、人员资格、诊疗科目登记、校验)管理情况:是否取得资质并按要求开展校验;是否进行医学检验诊疗科目登记;是否按照登记的医学检验诊疗科目开展医学检验服务; 2.技术人员管理情况:是否满足工作要求,是否存在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学检验工作的情况;实验室技术人员操作及流程是否规范,检测能力与接收样本是否匹配; 3.仪器设备场所管理情况:是否满足工作要求,检测试剂采购渠道和质量是否合格; 4.质量控制管理情况: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要求,是否开展室内质量控制,是否按要求参加省级及以上临床检验中心组织的室间质量评价的;或者已参加室间质量评价是否连续两次以上结果合格,或经整改后结果是否合格; 5.医学证明文件管理情况:出具医学证明文件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是否出具虚假证明文件。 |
根据各机构业务开展情况,检查内容可合理缺项。 |
附表10
2023年医学检验实验室随机监督抽查汇总表
单位 类别 |
辖区内机构总数 |
检查机构数 |
不合格情况 |
行政处罚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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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执业资质管理不符合要求机构数 |
人员资格管理不符合要求机构数 |
机构未按照批准的业务范围和医学检验服务项目执业机构数 |
使用非卫生专业人员开展医学检验机构数 |
不符合开展技术服务的机构设置标准机构数 |
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机构数 |
未按要求开展室内质控机构数 |
未按要求参加省级及以上临床检验中心组织的室间质量评价机构数 |
室间质评未达连续两次以上结果合格机构数 |
室间质评经整改后结果仍不合格机构数 |
实验室技术人员操作及流程不规范机构数 |
检测能力与接收样本不匹配机构数 |
仪器设备场所不满足工作要求,检测试剂采购渠道和质量是不合格机构数 |
管理制度不完善,不具备质量保证体系和服务质量的其他管理制度机构数 |
查处案件数 |
罚没款金额(万元) |
吊销执业机构许可证机构数 |
吊销人员资格证机构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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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6
2023年各专业随机监督抽查工作省级联系人名单
专业类别 |
联系人 |
电话 |
手机 |
传真 |
|
公共场所 |
魏 巍 |
0311-85989577 |
13722797279 |
0311-85989577 |
hbjdcsxx@163.com |
饮用水 |
张晓峰 |
0311-85989593 |
13780311118 |
0311-85989593 |
|
学校卫生 |
魏 巍 |
0311-85989577 |
13722797279 |
0311-85989577 |
hbjdcsxx@163.com |
涉水产品 |
张晓峰 |
0311-85989593 |
13780311118 |
0311-85989593 |
|
餐饮具消毒 |
刘 婕 |
0311-85989378 |
13703399960 |
0311-85989378 |
1513265067@qq.com |
传染病防治 |
侯小康 |
0311-85989207 |
13931895699 |
0311-85989207 |
chuanxuechu@163.com |
消毒产品 |
侯小康 |
0311-85989207 |
13931895699 |
0311-85989207 |
chuanxuechu@163.com |
医疗卫生 |
寇博煦 |
0311-85989302 |
18931378710 |
0311-85989392 |
hbwsjdylc@163.com |
职业卫生 |
焦振虎 |
0311-85989517 |
18032922509 |
0311-85989517 |
zh87043285@163.com |
放射卫生 |
史立波 |
0311-85989561 |
15903318640 |
0311-85989561 |
slbfsc2022@163.com |
计划生育 |
周爱文 |
0311-85989373 |
18931378710 |
0311-85989392 |
hbwsjdylc@163.com |
血液安全 |
侯小康 |
0311-85989207 |
13931895699 |
0311-85989207 |
chuanxuechu@163.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