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各医疗卫生健康单位,委机关各科室:
《秦皇岛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内部审计工作制度》已经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秦皇岛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12月27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秦皇岛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为加强秦皇岛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内部审计工作,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和《河北省内部审计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内部审计是指委内部审计科和审计人员对委机关及所属医疗卫生健康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并作出评价和建议的行为。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委机关内部和所属医疗卫生健康事业单位。
第三条 市卫健委成立由主要领导负责的内部审计科,负责对委机关及所属医疗卫生健康单位的相关业务活动进行审计。
委机关和所属医疗卫生健康单位应当支持内部审计工作,不得阻碍和干扰内部审计人员独立实施审计。对开展审计业务、人员参加培训等必需的业务经费应当列入本年度预算,予以保障。
第四条 委内部审计科在本机关及所属医疗卫生健康单位范围内履行下列职责:
1.拟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
2.审计监督预算的执行和决算、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
3.审计人事科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委托的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4.审计基本建设、修缮工程、信息网络建设等工程项目;
5.审计各类专项经费的管理和使用
6.审计固定资产购置和使用、药品和医用耗材购销、医疗服务价格执行、对外投资及收益、工资分配等情况;
7.审计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
8.审计单位内部有关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
9.督促落实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工作;
10.办理上级部门内部审计机构和单位领导交办的审计事项;
11.开展其他审计事项。
第五条 委内部审计科在审计工作中应加强与外部审计的沟通与合作,接受同级审计部门和上级内审机构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 委内部审计根据审计业务的需要,报经主要领导批准,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并检查监督审计业务质量。
第七条 在审计管辖范围内,委内部审计科履行审计职责时,具有下列权限:
1.要求被审计单位及时提供财务预算、财务决算、会计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并保证真实、完整;
2.审核会计凭证、账簿、报表,抽查有关经济活动的资料文件,检查计算机系统有关电子数据和资料,现场勘察实物;
3.对与审计项目有关的问题,向被审计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和询问,并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4.对严重违反财经法规、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报告主要负责人予以制止;
5.经主要负责人批准,对可能发生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或者资产,予以暂时封存;
6.根据审计结果,提出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规行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
7.对模范遵守财经法规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提出表彰建议;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提出通报批评或者追究责任的建议。
第八条 委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程序:
1.拟定审计项目工作计划,报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2.委内部审计科实施审计前,编制审计工作方案,组成审计组,并提前3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被审计单位,遇有特殊情况,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被审计单位应配合审计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3.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应取得审计证据,编制审计工作底稿,由被审计单位相关人员签字确认,不能取得签名或盖章的,审计人员应注明原因;
4.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编制审计报告,并征求被审计单位相关人员的意见,被审计单位在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反馈意见,送交审计组,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5.委内部审计科对审计组提交的审计报告进行审核并报主要负责人批准后,下达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应当执行;
6.委内部审计科应督促被审计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落实审计意见,并书面报告执行结果;
7.委内部审计科应对必要的项目实施后续审计。
第九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对内部审计查出的问题实行分类整改。对在审计过程中或者短期内可以完成整改的,应当立即组织完成整改;对短期内难以完成整改的,应当制定阶段性整改目标,分阶段限期完成整改;对涉及制度建设方面问题的,应当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持续组织整改。
第十条 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考核、任免、奖惩干部和作出相关决策的重要参考
第十一条 委内部审计科对办理的审计事项,要建立完整的审计档案,并按照有关规定加强管理。
第十二条 委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二)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
(三)有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
第十三条 被审计单位或者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单位给予内部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一)拒绝、拖延或不真实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的;
(二)拒绝、阻挠内部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的;
(三)转移、隐匿违反国家规定取得资产的;
(四)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及其他与财务收支有关的文件、资料的;
(五)拒不整改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虚假整改、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六)违反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