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事项名称
|
实施依据
|
适用条件
|
管理措施
|
1
|
医疗卫生机构未制定、
实施本机构护士在职培训计划,并保证护士接受培训的处罚。
|
《护士条例》第三十条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一)未制定、实施本机构护士在职培训计划或者未保证护士接受培训的。
|
1.违法行为轻微;
2.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要求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按照整改期限提交整改情况报告。
|
2
|
医疗卫生机构未按规定履行护士管理职责的处罚。
|
《护士条例》第三十条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护士管理职责的。
|
1.初次违法;
2.危害后果轻微;
3.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
要求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按照整改期限提交整改情况报告。
|
3
|
乡村医生变更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未办
理变更执业注册手续的处罚。
|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乡村医生变更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未办理变更执业注册手续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
1.违法行为轻微;
2.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要求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按照整改期限提交整改情况报告。
|
4
|
未按照规定建立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工作制度的处罚。
|
《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建立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工作制度的。
|
1.违法行为轻微;
2.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要求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按照整改期限提交整改情况报告。
|
5
|
未按照规定设立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委员会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本机构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工作的处罚。
|
《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按照规定设立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委员会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本机构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工作的。
|
1.违法行为轻微;
2.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要求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按照整改期限提交整改情况报告。
|
6
|
非药学部门从事抗菌药物购销、调剂活动的处罚处罚。
|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五十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三)非药学部门从事抗菌药物购销、调剂活动的。
|
1.违法行为轻微;
2.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要求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按照整改期限提交整改情况报告。
|
7
|
允许未按照规定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的护士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的处罚。
|
《护士条例》第二十八条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根据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和在医疗卫生机构合法执业的护士数量核减其诊疗科目,或者暂停其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国家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还应当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二)允许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或者允许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的护士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的。
|
1.违法行为轻微;
2.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要求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按照整改期限提交整改情况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