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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某公司在网络平台销售卫生安全评价报告不合格的消毒产品案

信息来源:秦皇岛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  发布时间:2025-08-11  字体:[ ]   点击次数:32次  
  

【案由】某公司销售的消毒产品标签(含说明书)内容不真实、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评价项目不全

案情介绍

2023年9月11日,H省某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接到某职业打假人的投诉举报,称某商贸有限公司在某电商平台售卖的某草本乳膏涉嫌非法添加药物,产品未进行卫生安全评价9月13日,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前往该公司进行检查,现场未发现销售货物,有办公电脑一台,售卖的各类产品通过网上平台进行交易;当场对该公司负责人询问,得知草本乳膏确为该公司销售,在售卖期间未向生产企业索取产品的相关资质资料。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立即在电商平台上下架该草本乳膏”并向生产厂家索取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复印件、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等材料,本案于当日立案。

执法人员对该公司电脑上该产品网上销售记录、店铺页面进行截图取证,调取了该草本乳膏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卫生安全评价报告、企业标准备案登记凭证等证据,并询问了当事人,确认该公司在某电商平台售卖的某草本乳膏消毒产品存在以下违法事实:1.产品外包装及说明书上标注所执行的企业标准未备案,标签(含说明书)内容不真实;2.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缺少产品标签、说明书、产品配方等内容,首次上市前未备案,评价项目不全。

某公司销售的消毒产品标签(含说明书)内容不真实的行为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参照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五章第八十五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给予罚款人民币2500元整的处罚;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评价项目不全的行为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项规定,按照《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参照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五章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给予罚款人民币2500元整的处罚。按照“分别裁量、合并处罚”的原则,10月8日,卫生健康委对该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罚款人民币5000元整的行政处罚。该公司在规定时间内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并进行整改,主动将该款消毒产品全部下架,不再销售该产品,10月12日本案顺利结案。对于投诉举报材料中反映该草本乳膏违法添加药物成分的问题,某市卫生健康委向生产企业J省某县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所在地的J省某市卫生健康委发送协查函,要求其将此案后续调查处置情况回复。

【案件评析】

一、解决管辖权问题是案件办理的首要前提

本案是一起网络销售消毒产品的案件,在办理过程中,管辖权问题是执法人员所面临的第一个问题。在投诉举报人所提交的举报材料中,对某草本乳膏的投诉举报除涉及某商贸有限公司外,还涉及生产企业J省某县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授权企业J省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某电商平台上其他销售该乳膏的商家、某电商平台运营方等多家企业。执法人员进行了调查并分析研判,确认某公司的营业执照注册地在某市;所销售的产品虽然是由厂家从生产地代发,但订单是从本地后台查看确认后才向厂家发出的,可以确认销售行为发生在某市。据此,按照《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某市卫生健康委作为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对该公司立案查处。对于材料中所涉及的其他公司,执法人员建议由所在地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处理。

另外,投诉举报人的材料中还反映该草本乳膏违法添加药物成分。由于电商平台经营模式不同于实体经营,某公司并不直接从生产企业进货,并无产品库存,执法人员无法开展现场采样、扣押、封存和后续的实验室检测等工作,不能核实有关情况。某市卫生健康委遂向生产企业所在地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发送协查函,要求进一步调查。

二、快速反应是案件办结的重要保障

互联网销售情况瞬息万变,证据极易灭失。某市卫生健康委在接到投诉举报后,立即组织执法人员对某公司开展调查。执法人员首先登录了电商平台,确认该公司网上店铺正在销售该草本乳膏,随即对网站上所显示的产品信息、商品描述、标签说明书图片等信息截图保存。执法人员到该公司现场检查,从公司网上店铺后台取得了销售记录等相关信息,确定了该公司销售该产品的行为。正是执法人员的一系列快速反应,许多证据能够在第一时间得以固定,案件才能顺利办结。

三、违法事实确定是案件办成的坚实基础

在取得电商平台上的相关证据后,执法人员对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和网店经营负责人进行了询问,查阅了当事人所提交的从生产企业处所取得的卫生安全评价报告、销售转账记录等证据材料,并登录有关公共服务平台查询该产品和生产企业的相关信息。经过调查,该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中缺少产品标签、说明书、产品配方等内容,违反了《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第五条的规定;该乳膏和生产企业相关信息在全国消毒产品网上备案信息服务平台上均未查询到相关数据,违反了《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该乳膏的企业标准在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未查询到备案信息,违反了《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第三条第四项的规定。通过缜密取证,本案最终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确定了当事人的违法事实,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作出了处罚。

【思考建议】

一、网络销售行为“违法行为发生地”可以适当延伸

对于在网络电商平台销售不合格消毒产品的案件,管辖权争议是当事人常见的抗辩理由。目前,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没有对网络销售消毒产品出台专门规定,《消毒产品卫生监督工作规范》也没有相关内容。执法人员在办理案件时,基本以涉事企业注册地作为违法行为发生地,由所在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查处。

但在网络销售行为中,“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概念可以适当延伸。中国人大网“法律释义与问答”栏目就《行政处罚法》中“违法行为发生地”如何认定进行了回答:“应当说,行为人实施了行政违法行为,在其实施过程中任何一个阶段被发现,该地方都可以成为违法行为发生地。”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2023年施行的《网信部门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八条中规定:“违法行为发生地包括违法行为人相关服务许可地或者备案地,主营业地、登记地,网站建立者、管理者、使用者所在地,网络接入地,服务器所在地,计算机等终端设备所在地等。”

参考上述规定,除涉事企业注册地外,企业的主营业地、交易行为的发生地、企业的服务器与终端设备所在地等都可以视作《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所规定的“违法行为发生地”,这些地方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都可以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但按照“一事不再罚”的原则,各地间应当及时取得沟通,避免重复处罚的情况出现。

二、加强对“无库存”经营模式的监管

本案中,某公司销售消毒产品采取了“无库存”的经营模式,产品由生产企业直接向消费者发货,公司并不直接持有商品库存,减轻了资金压力。“无库存”经营模式十分受小微经营者的青睐,但在这个模式下,经营者将销售消毒产品与销售其他普通商品混为一谈,不了解销售消毒产品索证的相关要求和具体内容,这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监管而言,无疑是个巨大的挑战。

面对这种新型经营业态模式,一方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市场主体的监管,要求经营者按照法律法规要求销售消毒产品,推动电商平台企业加强对消毒产品经营的自我约束和监管,有力查处违规生产经营消毒产品的违法行为;另一方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与市场、网信等部门以及其他地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间的沟通协调,建立协作机制,实现信息共享,从市场准入、操作规范、商品流通等多角度加强监管,使在对经营者监管的同时,上可追溯至生产者,下可延伸至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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