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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政务公开事项目录

信息来源:秦皇岛市卫生健康委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2-11-22  字体:[ ]   点击次数:316次  
  

序号 公开事项 公开内容 公开依据 公开时限 公开渠道和载体 公开对象 公开方式
一级事项 二级事项 全社会
特定
对象
主动
公开
依申请公开
1 机构信息 基本信息
1.机构名称
2.联系方式
3.办公地址
4.办公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信息产生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政府网站
2 法定职责 依据“三定”规定确定的本部门法定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信息产生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政府网站
3 领导简历
1.姓名
2.职务
3.工作分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信息产生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政府网站
4 内设机构
1.机构名称
2.主要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信息产生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政府网站
5 下属机构
1.单位名称
2.主要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等 信息产生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政府网站
6 信息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专栏
1.信息公开指南
2.信息公开目录
3.信息公开申请
4.信息公开年报
5.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信息产生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政府网站
7 双随机一公开 双随机一公开
1.抽查事项清单
2.检查对象名录
3.抽查情况
4.查处结果
《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实施意见》等 自抽检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示;对抽查有问题的市场主体,区分情况依法作出处理并向社会公示。
 政府网站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北)
8 建议提案 建议提案办理
1.可公开的建议提案办理复文
2.本单位办理建议提案总体情况及重要工作进展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河北省承办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规定》等 信息产生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政府网站
9 政策文件 重大决策预公开
1.决策草案及说明
2.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行政决策公众意见收集和采纳情况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河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办法》等 信息产生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政府网站
10 法律法规 履行本部门职能职责涉及的主要法律法规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信息产生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政府网站
11 行政规章 履行本部门职能职责涉及的主要行政规章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等 信息产生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政府网站   
12 政策文件 行业部门文件 以市委、市政府,省委、省政府,国家或省行业主管部门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或其他政策文件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党委政府及部门文件通过新闻媒体公开发布工作的指导意见》等 信息产生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政府网站   
■ 新闻媒体
13 政策解读 对本部门起草的重大政策文件的解读信息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等 信息产生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政府网站
14 规范性文件清理信息
1.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情况
2.已修改、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等 信息产生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政府网站
15 政民互动 回应关切 针对涉及本部门本行业的热点舆情发布的回应信息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政务公开工作中进一步做好政务舆情回应的通知》 及时公开
■ 政府网站   
■ 政务新媒体
16 咨询、投诉、举报、建议
1.投诉举报电话
2.网民留言选登
3.回复选登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等 信息产生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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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务新媒体
17 新闻发布 新闻发布会
1.国家相关部委、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召开的涉及卫生健康行业的新闻发布会      
2.本单位召开的各类新闻发布会、新闻通气会和新闻吹风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等 及时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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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务新媒体
18

重点领域信息
权责清单
1.经相关部门核定的权力和责任清单
2.权力运行流程图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等 信息产生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政府网站
19 规划计划
1.行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
2.行业年度工作计划或要点
3.秦皇岛市“十四五”国民健康规划
4.秦皇岛市“十四五”区域卫生规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等 信息产生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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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务新媒体 
■ 纸质媒体  
20 财政资金
1.财政预决算报告
2.“三公”经费信息
3.政府采购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等 信息产生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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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务新媒体
21 责任事项 政策法规管理、规划信息管理、体制改革管理、疾病预防控制管理、医政医管、基层卫生健康管理、卫生应急管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管理)、科技教育管理、综合监督管理、药物政策管理、食品安全标准管理、老龄健康管理、妇幼健康管理、职业健康管理、人口与家庭管理、宣传管理、交流合作管理等事项相关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等 信息产生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政府网站
22 事项办理(行政处罚)
(共30项)
1.对违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法规、规章行为的处罚
2.对违反医护人员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处罚
3.对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法规、规章行为的处罚
4.对违反麻醉药品 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法规和处方管理规章行为的处罚!
5.对违反医疗事故处理法规行为的处罚
6.对违反血液管理法律法规及规章行为的处罚
7.对违反院前急救管理规章行为的处罚
8.对违反人体器官移植管理法规行为的处罚
9.对未取得国家颁发的有关合格证书,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或者医学技术鉴定、施行终止妊娠手术、出具有关医学证明行为的处罚
10.对违反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规定行为的处罚
11.对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相关规定行为的处罚
12.对违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行为的处罚
13.对医疗卫生机构违反职业病防治法相关规定行为的处罚
14.对医疗卫生机构违反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规定行为的处罚
15.对医疗卫生机构违反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规定行为的处罚
16.对放射工作单位违反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规定行为的处罚
17.对医疗机构违反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相关规定行为的处罚
18.对医疗卫生机构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相关规定行为的处罚
19.对医疗卫生机构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行为的处罚
20.对违反消毒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行为的处罚
21.对医疗卫生机构违反艾滋病防治条例相关规定行为的处罚
22.对违反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行为的处罚
23.对违反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管管理的特别规定行为的处罚
24.对公共场所违反公共场所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相关规定行为的处罚
25.对学校违反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相关规定行为的处罚
26.对托幼机构违反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行为的处罚
27.对违反国家和我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行为的处罚
28.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行为的处罚
29.对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企业违反河北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30.对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定行为的处罚
每类事项的基本信息、结果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河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等 执法决定信息在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其他相关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政府网站
■ 河北省行政执法公示平台 
第31项 第31项
23 事项办理(行政强制)
(共12项)
1.在职责范围内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
2.取缔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开展的诊疗活动
3.对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存在安全隐患的单位实行强制措施,对有证据证明可能流入非法渠道的,进行查封、扣押
4.对医疗废物管理不当导致或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采取控制措施
5.取缔非法采血、出售血液、组织卖血、未经批准擅自采集提供脐带血行为
6.在履行传染病防治监督检查职责时,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五条规定,采取封闭公共饮用水源、封存食品以及相关物品或者暂停销售的临时控制措施的强制
7封存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或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材料和设备
8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消毒、涉水产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查封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
9.查封或暂扣涉嫌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规定的场所、设备、运输工具和物品
10.封闭病原微生物污染的实验室或者可能造成病原微生物扩散的场所
11.封存有证据证明可能被艾滋病病毒污染的物品
12.指定医疗机构承担传染病救治任务
每类事项的基本信息、结果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河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等 信息产生或变更之日起在20个工作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政府网站
■ 河北省行政执法公示平台 
24 事项办理(行政裁决) 医疗机构名称裁定
1.基本信息
2.设定依据
3.申请条件
4.申请材料
5.办理流程
6.办理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河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河北省卫生健康委行政执法公示实施办法》 信息产生或变更之日起在21个工作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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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务服务中心 
25 事项办理(行政确认)
(共8项)
1.全市新生儿疾病筛查中心资格的指定
2.对职业病诊断争议的鉴定
3.医疗机构评审
4.医疗机构校验
5.储血点、血站分支机构的核准
6.参加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人员报名资格审定
7.对医师(含助理)资格的认定
8.对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和产前诊断结果有异议的医学技术鉴定
每类事项的基本信息、结果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等 执法决定信息在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其他相关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政府网站    
■ 政务服务中心
■ 河北省行政执法公示平台 
26
事项办理
(行政给付)
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免费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等 信息产生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政府网站
27
事项办理
(行政检查)
(共10项)
1.对医疗美容服务的检查
2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监督管理
3.《出生医学证明》等母婴保健法律证件的发放管理
4.对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监督
5.对城乡医院对口支援工作的监督
6.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审核与监管
7.全市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和继续教育证书年度审验
8.对市级卫生类研究机构、卫生社团进行监督检查
9.对中医药服务的检查
10.爱婴医院的管理与评估
每类事项的基本信息、结果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河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河北省卫生健康委行政执法公示实施办法》等 信息产生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政府网站
其他 事项办理(其他)
(共4项)
1.艾滋病实验室验收
2.卫生乡镇(县城)推荐
3.对医疗机构《放射诊疗许可证》的校验
4.对放射工作人员《放射工作人员证》的核发
每类事项的基本信息、结果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等 信息产生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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