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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对地方卫生健康转移支付项目预算绩效管理暂行办法》解读

信息来源:国家卫生健康委  发布时间:2021-04-25  字体:[ ]   点击次数:610次  
  

为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要求,提高卫生健康领域预算资金使用效益,推动建立全国卫生健康转移支付项目预算绩效管理体系,明确责任,规范绩效管理行为,国家卫生健康委、财政部、国家中医药局联合印发了《中央对地方卫生健康转移支付项目预算绩效管理暂行办法》(国卫财务发〔202115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现对《暂行办法》起草背景和主要内容作以下解读。

一、起草背景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15163号)等文件明确要加强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管理。财政部印发《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财预〔202010号),进一步明确要建立科学、合理的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体系。近年来,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财政部积极加强中央对地方卫生健康转移支付项目绩效管理,实现了各大类转移支付项目资金与绩效评价结果挂钩,有力促进了工作任务的落实。当前,卫生健康转移支付项目预算绩效管理还存在部门间工作重复交叉、地方管理责任不清、预算绩效管理内涵不明等问题,需要进一步明确各方责任,规范有关行为。

二、主要内容

《暂行办法》共五章二十三条,包括:总则,绩效目标设定、审核和监控,绩效评价,结果应用,附则等内容。《暂行办法》明确了卫生健康转移支付项目预算绩效管理的适用范围、管理架构和责任分工、具体管理环节的工作方法和时限要求、责任约束等。主要内容如下:

(一)提出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原则。《暂行办法》提出预算绩效管理工作遵循的原则:权责统一,分级负责;科学规范,客观公正;追踪问效,激励约束。

(二)加强绩效目标管理。将绩效管理关口前移,明确提出在预算编制环节,各级卫生健康、中医药和财政部门要对绩效目标进行设定和审核,根据工作需要和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要求实施绩效监控。

(三)完善绩效评价机制。绩效评价主要包括整体绩效评价和区域绩效评价,《暂行办法》对绩效评价的实施主体、评价内容、绩效指标的确定、绩效评价的方法都明确了相关要求,提出了绩效评价结果评分、评级的分类和绩效评价报告内容,明确绩效评价的工作流程。

(四)强化结果应用和责任约束。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预算安排、完善政策和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绩效评价完成后,要及时将评价结果反馈给被评价部门,并明确整改时限,及时整改。


相关链接: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卫生健康转移支付项目预算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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