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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三项制度

信息来源:秦皇岛市卫生健康委法制监督科  发布时间:2020-09-10  字体:[ ]   点击次数:763次  
  

秦皇岛市卫生健康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一条 为严格依法行政,提高卫生健康行政执法的透明度,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河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结合卫生健康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市卫生健康委通过一定的载体和方式,公示卫生健康行政执法人员的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 按照《秦皇岛市卫生健康委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实施方案》要求,在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三类行政执法行为中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四条 卫生健康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卫生健康行政执法事前公开内容包括:

(一)执法主体。公示市卫生健康委内设执法科室和所属执法单位的职责分工、管辖范围、执法区域及其执法人员姓名、职务、执法证件号码和执法范围等;

(二)执法依据。逐项公示卫生健康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事项清单;

(三)执法权限。公示市卫生健康委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职权范围;

(四)执法程序。公示卫生健康行政执法的具体程序,包括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逐项制定行政执法流程图;

(五)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公示市卫生健康委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抽查比例、抽查频次等内容;

(六)救济方式。公示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和救济途径;

(七)监督举报。公开市纪委驻市卫生健康委纪检组地址、邮编、电话、邮箱及受理反馈程序,及时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对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的举报。

卫生健康行政执法事中公开内容包括:

卫生健康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告知送达等执法活动时,要佩戴或出示执法证件,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按照规定着制式服装,佩戴执法标志。

第七条 卫生健康行政执法事后公开内容包括:

(一)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相对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结果、处罚时间以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等;

(二)行政强制。行政强制的措施、执行方式、执行结果、查封扣押清单等;

(三)行政检查。行政检查对象、检查依据、检查方式、检查时间、检查事项、抽查内容、存在问题以及整改情况;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不予公开:
(一)行政相对人是未成年人的;
(二)案件主要事实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四)可能妨害正常执法活动的执法信息;
(五)国家和省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认为不适宜公开的其他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决定(结果)公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市卫生健康委内设执法科室和所属执法单位按照“谁执法、谁公开”的原则,以部门门户网站、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信用信息系统等现代化信息传播手段为主要载体,公示事前、事后内容;以办事大厅、服务窗口的电子显示屏、触摸屏、信息公开栏等办公场所为补充,主要公示事中内容。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市卫生健康委《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各类行政执法流程图、行政执法服务指南以及新颁布、修改、废止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通过市卫生健康委网站具体公示,程序如下:

(一)行政审批服务与法制科牵头,组织相关科室按照《市卫生健康委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实施方案》确定的工作分工,全面、准确梳理市卫生健康委《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的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等事前公开内容,报市法制办审核后公开;

(二)综合监督科牵头,组织相关科室全面、准确梳理市卫生健康委《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主体、依据、对象、内容、方式等须事前公开的内容,报市食品和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核后公示;

(三)行政审批服务与法制科和市卫生执法监督所负责编制卫生健康各类行政执法流程图以及卫生健康行政执法服务指南,进一步明确具体操作流程和行政执法事项名称、依据、受理机构、审批机构、许可条件、优惠政策、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监督方式、责任追究、救济渠道、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等内容,报市法制办审核后公示;

(四)行政审批服务与法制科负责公示卫生健康行政执法人员清单,实现卫生健康行政执法人员信息公开透明,网上可查询,随时接受群众监督,方便群众办事;

(五)市卫生健康委对新颁布、修改、废止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或因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导致卫生健康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在有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生效、废止或机构职能调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上述程序及时更新卫生健康行政执法相关公示内容。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科室和行政执法单位公开行政执法决定(结果)应当及时、客观、准确、便民。

第十二条 各类行政执法决定(结果)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广“双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发〔201522号)要求,对抽查结果正常的市场主体,自抽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示;对抽查有问题的市场主体,区分情况依法作出处理并向社会公示。

法律、法规、规章对公开的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公开满5年的,可以从公示载体上撤下。但行政相对人是自然人的,公开满2年的,可以从公示载体上撤下。已经公开的原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及时撤下公开的原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并作出必要的说明。

第十四条 公示信息的收集、整理。市卫生健康委各相关科室和执法单位明确一名联络员负责收集、整理本科室和本单位卫生健康行政执法公示信息。

第十五条 公示信息的审核、发布。市卫生健康委科教宣传科负责对相关科室报送的执法信息进行审核,并在委机关网站发布;市卫生执法监督所党办负责本单位执法信息的审核并在本单位网站和执法信息平台发布。其中,行政处罚信息由委办公室汇总,同时向“信用秦皇岛”网站报送公示。

第十六条 公示信息的纠错、更正。建立卫生健康行政执法公开信息反馈机制,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反应公示的卫生健康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由科教宣传科或卫生执法监督所党办调查核实后,以适当的方式澄清,及时更正。

第十七条 市卫生健康委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等问题,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秦皇岛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秦皇岛市卫生健康委行政处罚全过程记录制度

第一条 为了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程序,促进行政执法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河北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全过程记录,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方式,对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行政执法整个过程进行跟踪记录的活动。文字记录方式包括向当事人出具的行政执法文书、调查取证相关文书、鉴定意见、专家论证报告、听证报告、内部程序审批表、送达回执等书面记录。音像记录方式包括采用照相、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方式进行的记录。

第三条 依法享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执法科室和市卫生执法监督所正式在编人员,并通过执法人员统一考试获得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为执法全过程记录主体。

第四条 行政处罚全过程记录坚持以文字记录与音像记录相结合的原则。对调查取证、审查与决定、送达与执行各环节坚持以文字记录为主。对现场检查(勘验)、抽样调查和询问(听证);查封场所、设施或财物,扣押财物;容易引起争议的简易程序;采取排除妨碍、恢复原状强制执行方式的执法行为应同时进行音像记录。

第五条 行政执法机关接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违法行为投诉、举报,需要查处的,及时启动执法程序,并进行相应记录。

第六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应当事先告知当事人正在使用执法记录设备记录。

第七条 行政处罚案卷要严格按照《河北省行政处罚案卷标准》制作,执法文书应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制作的内容全面,程序合法、格式规范,充分体现严肃性和统一性。

第八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行为终结之日起30日内(法律、法规、规章有具体要求的,从其规定),应将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和音像记录资料,形成相应案卷,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归档、保存。同步音像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一年,当事人对执法人员现场执法、办案有异议或者投诉、上访,阻碍执行公务以及其他重要情况的可长期保存。

第九条 行政执法案卷及音像资料是保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行政复议或在行政诉讼活动中履行举证的重要依据。市卫生执法监督所,负责音像设备使用管理和统一保存执法过程的音像资料及行政处罚案卷。

第十条 对案卷、音像资料等执法记录材料,实行严格管理,未经批准,不得查阅;确因工作需要查阅记录资料的,需经主管领导批准。

第十一条 委财物科负责音像设备的配备、监督管理;综合监督科负责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定期对执法记录情况进行抽查。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执法记录时,严禁下列行为:

(一)在查处违法行为、处理违法案件时不进行执法全过程记录;

(二)删减、修改执法记录设备记录的原始音像资料;

(三)私自复制、保存或者传播、泄露执法记录的案卷和音像资料;

(四)利用执法记录设备记录与执法无关的活动;

(五)故意毁坏执法文书、案卷材料、执法记录设备或音像资料存贮设备;

(六)其他违反执法记录管理规定的行为。

违反上述规定,情节轻微的,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采取停止执行职务措施,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同时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秦皇岛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秦皇岛市卫生健康委行政检查全过程记录制度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程序,促进行政执法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合法权益,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河北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全过程记录,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方式,对行政检查整个过程进行跟踪记录的活动。

第三条 依法享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执法科室和执法单位正式在编人员,并通过执法人员统一考试获得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为执法全过程记录主体。

第四条 卫生健康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检查过程中,应当按规定统一着装,佩带证章、标志,使用规范用语,并记录拍摄表明身份,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对执法文书签字确认等过程。

第五条 卫生健康行政执法人员对管理相对人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应自到达检查地点开启执法记录仪,对检查地点门头及周边环境进行拍摄后,进入检查单位;检查完毕后应再次对检查地点门头进行拍摄后关闭执法记录仪,检查过程中不得中断拍摄。

第六条 检查结束后,使用手持移动执法终端制作《现场笔录》《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或《卫生监督意见书》等行政执法文书,采集监督检查的电子数据,并按照有关要求及时上传至卫生健康监督信息系统。

第七条 行政执法文书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相关执法文书制作要求,所有文书应当有相关责任人、责任单位和有关人员签字或盖章,不得缺项漏项。行政执法文书记载的时间应当与录音录像资料反映的起止时间一致。

第八条 卫生健康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执法活动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全过程记录的录音录像资料信息录入信息储存系统。日常检查的声像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6个月。

其他文书信息按照有关规定的时限保存。当事人对卫生健康行政执法人员现场执法、办案有异议或者投诉、上访,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以及其他重要情况的应长期保存。

第九条 市卫生执法监督所负责行政检查全过程记录和音像信息录入保管工作。

第十条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执法单位人员因工作需要调用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须经主管领导同意并签署《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调用单》后,方可调用。任何个人不得私自调用已归档的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非本机构人员(单位)需要调用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须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并签署《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调用单》后,由管理员提供复制信息,并记录在案。

第十一条 委财务科负责影像设备的配备、监督管理;综合监督科负责对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监督检查,定期对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情况进行抽查。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记录应当作为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行政执法行为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机关在进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时,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组织人员进行查处,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移送或者提请有关部门查处。

第十四条 行政检查和音像设备案卷管理人员,严禁私自复制、保存或者传播、泄露检查记录和音像资料;严禁伪造、修改检查记录;严禁利用执法记录设备记录与执法无关的活动等其他违反规定的情形。

违反上述规定,情节轻微的,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采取停止执行职务措施,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同时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秦皇岛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秦皇岛市卫生健康委行政强制全过程记录制度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程序,促进行政执法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合法权益,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河北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全过程记录,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方式,对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行政执法整个过程进行跟踪记录的活动。

第三条 依法享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执法科室和市卫生执法监督所正式在编人员,并通过执法人员统一考试获得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为执法全过程记录主体。

第四条 卫生健康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应当制作《查封、扣押决定书》《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行政控制决定书》等执法文书。

第五条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使用执法记录仪、摄像机等影像设备进行全过程音像记录。

第六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应当拍摄表明身份,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制作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现场笔录》、当事人签字确认等过程。

第七条 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应当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并形成文字记录。

第八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行为终结之日起30日内(法律、法规、规章有具体要求的,从其规定),将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和音像记录资料,形成相应案卷,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归档、保存。同步音像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一年,当事人对执法人员现场执法、办案有异议或者投诉、上访,阻碍执行公务以及其他重要情况的可长期保存。

第九条 行政执法案卷及音像资料是保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行政复议或在行政诉讼活动中履行举证的重要依据。市卫生执法监督执法所负责统一保存执法过程的音像资料和行政强制案卷。

第十条 对案卷、音像资料等执法记录材料,实行严格管理,未经批准,不得查阅;确因工作需要查阅记录资料的,需经主管领导批准。

第十一条 委财务科负责影像设备的配备、监督管理;综合监督科负责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定期对执法记录情况进行抽查。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执法记录时,严禁下列行为:

(一)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不进行执法全过程记录;

(二)删减、修改执法记录设备记录的原始音像资料;

(三)私自复制、保存或者传播、泄露执法记录的案卷和音像资料;

(四)利用执法记录设备记录与执法无关的活动;

(五)故意毁坏执法文书、案卷材料、执法记录设备或音像资料存贮设备;

(六)其他违反执法记录管理规定的行为。

违反上述规定,情节轻微的,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采取停止执行职务措施,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同时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秦皇岛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秦皇岛市卫生健康委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1为保障卫生健康法律、法规的实施,加强对重大行政处罚的监督,切实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卫生行政处罚法程序》《河北省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办法》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2 本制度适用委机关具有执法职能的科室和市卫生执法监督所所(以下简称行政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

3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主要指重大行政处罚、重大行政强制、重大行政许可决定。

4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是对行政执法部门实施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事前执法审核的措施。委行政审批服务与法制科负责法制审核的具体工作,履行对重大执法决定监督检查的职责。

5 本制度规定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是指:(一)对公民处以1万元以上的罚款,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万元以上的罚款;(二)没收违法所得或没收非法财物价值相当于第一项规定的数额;(三)责令停产停业;(四)吊销许可证;(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处罚事项。重大行政强制决定是指:(一)对医疗废物管理不当导致或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采取控制措施;(二)对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采取封闭饮用水源、封存食品以及相关物品或暂停销售的临时措施;(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涉及面大、影响面广的重大行政强制决定。

6行政执法部门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应当在作出行政执法决定事先告知书前,报送委行政审批服务与法制科进行法制审核。审核后,按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当事人申请听证的,由委行政审批服务与法制科组织听证,并进行法制审核,按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

7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报送委行政审批服务与法制科审核时应当提交卫生行政执法事项审批表、合议记录等材料各1份。

8 卫生行政执法事项审批表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主要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理由和依据;(二)审批情况;(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9行政执法部门按本制度向委行政审批服务与法制科提供的材料齐备之日为受理日,并进行登记。行政审批服务与法制科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法制审核工作。

10 法制审核是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包括下列内容:(一)实施行政处罚主体是否具备法定资格;(二)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三)适用依据是否正确;(四)程序是否合法;(五)行政处罚裁量是否适当;(六)是否属于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情形。

11 委行政审批服务与法制科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调阅行政执法案卷和其他有关材料,也可以向当事人进行调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因调查取证无法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法制审核工作的,经分管法制工作领导批准,法制审核工作时间可适当延长。

12委行政审批服务与法制科对送审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合法性审查通过的应当在《卫生行政执法审批事项表》签署“同意”意见。经审查发现有违法或者不当的,应当提出书面意见,建议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行政执法部门自行纠正并重新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审核意见应当经主管法制工作的领导审批,必要时向主要领导报告。行政执法部门接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后,应当及时改正,并将结果书面反馈。

13执法部门对法制机构审核意见或建议应当采纳;有异议的,应当与法制机构协商沟通,经沟通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将双方意见一并报送委主要领导处理。未经法制审核或法制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14违反本制度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行政审批服务与法制科建议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1不按规定要求报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

2拒不配合法制审核机构调阅重大行政执法案卷和其他有关材料的;

3不按审核处理决定整改并反馈整改结果的。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秦皇岛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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